近日,江苏镇江丹阳法院审结一起养老服务侵权纠纷案。七旬患有阿尔茨海默病的老人在养老院摔倒后不幸离世,家属诉至法院索赔 99 万余元,法院综合各方过错,最终判决养老院承担 20% 赔偿责任。

事发当日清晨,养老院工作人员搀扶老人至院内活动,转身取轮椅间隙,老人因身体失衡意外摔倒。院方仅做简单处理,未及时送医检查,也未充分告知家属伤情风险。当日中午,老人进食时突发呕吐、晕厥,经 120 紧急抢救无效死亡。司法鉴定确认,老人系摔倒致颅脑损伤基础上,因食物异物阻塞支气管窒息身亡。
老人家属认为养老院未尽安全保障与及时救治义务,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 99 万余元。养老院则辩称已按护理等级提供服务,摔倒系老人自身疾病导致。
法院审理查明,双方约定月护理费 1600 元,对应非 24 小时贴身护理。法院认定三重过错:老人自身患有认知障碍、平衡能力差,是摔倒主要原因;养老院对摔伤后果预判不足、处置疏忽,未及时送医,构成次要过错;家属接到通知后未详细询问伤情、未及时安排就医,亦存在一定过错。
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相关规定,法院按原因力大小与过错程度划分责任,判令养老院承担 20% 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家属自行承担。
该案明确了养老机构、家属与老人自身的责任边界,既提醒养老机构须严格落实安全防护与应急救治规范,也提示家属应积极履行监护协助义务,共同守护入住老人的生命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