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等有关规定,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2021年新修订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第五条、第六条和第八条分别规定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以及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具体情形。其中,第五条第三款明确了"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如果同时满足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条件,可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但需要注意的是,若您同时符合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条件,可自愿选择享受其中一种救助,两者无法同时享受。具体情况可咨询当地民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