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邵阳,一93岁高龄老人因侵害未成年女孩,被法院判了15年有期徒刑。但是在准备收押时,看守所犯了难,因为这老人生活不能自理。无奈之下,老人最终被安排暂予监外执行,并由社区所在地司法局进行社区矫正。网友:年纪大就可以不用坐牢?
老人周某出生于1931年,没什么文化,靠着种地为生。谁知在2022年,也就是周某91岁时,他犯下了不可饶恕的罪行,对未成年女孩进行了侵犯。
最终,法院认定周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并判处有期徒刑15年。
按照《刑法》第236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然而如果只依据上述法规,最多也就判10年有期徒刑。既然法院判了周某15年有期徒刑,就不会无的放矢,因此周某的行为应该是触犯了强奸罪中的加重情节。
具体加重情节包括: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4、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
因此,法院对周某处有期徒刑15年,一点不为过。毕竟最高院对于性侵未成年人的行为做出过重要指示,那就是必须严惩。
然而判决生效后,周某却因年龄以及生活不能自理等情况,被拒绝收押,这无疑让广大网友以及受害者家属们无法接受。
对于这一决定,广大网友认为:如果因为年龄或身体状况就对其网开一面,那么法律的威严何在?公平正义又何在
1、那周某的情况是否符合收监条件呢?
从常理来判断,犯罪了只要没有缓刑,那铁定要坐牢。
周某构成强奸罪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并没有缓刑,那么周某应当去坐牢。
可是现在周某存在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看守所或监狱均无法提供相应的扶助能力,总不能从外面请个保姆来专门照顾吧?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就无法对周某进行收监,更无法让他坐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因此,周某的情况符合监外执行的条件。
值得注意的事监外执行其实也是刑罚的一种。从法律上来讲,周某还是在服刑中,只是服刑的地点和别的犯罪分子不同。
至于社区矫正,是一种非监禁的刑罚执行方式,旨在通过社区的力量对犯罪者进行教育、感化、挽救,帮助其重新融入社会。
而对于周某这样的高龄且生活不能自理的犯罪分子来说,社区矫正或许是一种更为合适的惩罚方式。既可以避免将监狱当成"养老场所",又可以让犯罪分子在社区中接受监督和教育,达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
2、周某是不是到死都不用坐牢了?
其实周某虽然没有在监狱中服刑,但他既然犯了罪,那就要接受处罚,而监外执行就是刑事处罚中的一种。
也就是说,周某还是需要遵守一系列的管理规定,如定期报到、接受司法局的社区矫正等。
如果违反这些规定,就会立即被撤销监外执行,重新收监执行刑罚。
到时候如果直接执行刑罚了,而周某的生活不能自理,监狱又无法提供人照顾,那周某很有可能就死在监狱里了。
不过,只要周某在监狱中没有受到虐待,而是自然病死,那即便周某的家属要追究,也是很难成功的。
最后,周某90多岁还犯下如此重罪,侵害的还是未成年人,的确不可饶恕,不值得同情,其罪有应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