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9日凌晨,小魏和袁某在酒吧喝酒。酒吧里音乐震天响,舞池里人影摇曳,小魏和袁某一高兴,不知不觉喝多了。凌晨三点多钟,袁某说她累了想回去睡觉,小魏便绅士地说送她回家。两人出来后打了辆车,直奔袁某家而去。

不多时,两人来到袁某小区外面,小魏见袁某喝多了,脸色酡红非常诱人,产生了强奸的念头。于是,小魏说袁某喝了不少酒,不放心她一个人回去,提出将袁某送到家。袁某醉酒后思维变慢,没有多想就同意了。
两人走到楼道里时,小魏突然抱住袁某,又是扯她衣服又是亲吻,袁某的酒顿时醒了一半,但因为醉酒浑身无力,在年轻力壮的小魏面前,她的反抗毫无威胁。
不多大会,小魏得手了。袁某不停哭泣,左右摇摆身体想摆脱小魏,但双方立力量悬殊,袁某被小魏牢牢抱住一直未能摆脱。事毕后,小魏离开了,袁某拉着衣服,哭着在现场报了警。
接到传唤后,小魏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小魏的家属赔偿了袁某10万元,获得了袁某的谅解。不久,检方以强 奸 罪对小魏提起了公诉。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 奸 罪。
本案中,小魏的行为属于"其他手段"中利用妇女醉酒状态进行侵犯的情形。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不敢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本案中,袁某因饮酒过多处于醉酒状态,思维变慢且浑身无力。
小魏正是利用袁某醉酒后这种不能有效反抗的状态,实施了强 奸行为。从犯罪过程来看,小魏在与袁某饮酒后,送袁某回家过程中产生了强 奸的念头。小魏以不放心袁某一个人回家为由,将袁某带到楼道。在楼道里,趁袁某醉酒无力反抗,小魏抱住袁某,扯其衣服、亲吻并最终实施了侵 犯。
袁某在被侵 犯过程中,有反抗行为,如不停哭泣、左右摇摆身体想摆脱小魏,但由于醉酒导致其身体乏力,无法有效阻止小魏的侵犯行为。
这种利用妇女醉酒状态进行侵犯的行为,与暴力手段中使用身体强制力不同,也区别于胁迫手段中以恶害相通告使妇女产生恐惧心理不敢反抗。
它主要是利用妇女自身因醉酒而丧失或减弱反抗能力的状态,达到违背妇女意志与其发生关系的目的,符合强 奸 罪中"其他手段"的构成特征。因此,小魏的行为应认定为以"其他手段"实施强 奸,依法构成强 奸 罪。案发后,袁某及时报警的行为也进一步证明其违背意愿的事实。因此,小魏的行为构成强 奸 罪,检方以强 奸 罪对其提起公诉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那么,小魏会受到什么处罚?
小魏在接到传唤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小魏的自首行为体现了其一定的悔罪态度,这在量刑时会成为从轻处罚的考量因素。另外,小魏的家属在案发后赔偿了袁某10万元,并获得了袁某的谅解。虽然民事赔偿及被害人的谅解并不能免除小魏的刑事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这是一个重要的酌定量刑情节。
根据相关司法精神及具体案例,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小魏会因赔偿和谅解而被免于刑事处罚,其行为的严重性依然要受到法律制裁。《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 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终,因小魏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获得了袁某的谅解,一审判小魏犯强 奸 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