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53岁村干部霸占妻子一年,妻子卧室向丈夫呼救!丈夫躲在二楼发抖

2024-10-24 09:55  头条

时间来到2000年,在河南洛阳的一个小村子里,董某是十里八乡有名的老实人,但平时为人很好,经常帮助他人,所以村子里的人缘不错。因为董某性格的原因,成了村里有名的光棍,因为平时乐于助人,便有村民不断给他介绍别村的姑娘。

李某便是其中之一,李某长相貌美,董某感觉自己配不上李某,没成想李某主动告知介绍人说想和董某相处。之后董某的父亲去世,李某主动过来帮忙并安抚董某,送葬期间忙前忙后,董某看着李某辛勤的身影,心里暗暗发誓一定会好好对待这个姑娘。自此两人感情快速升温,很快就走进的婚姻的殿堂。

结婚后经李某父母帮忙,董某买了一辆电动三轮车,小两口开始做起了饲料批发生意,随着生意的越来越红火,小两口的日子也蒸蒸日上。饲料批发生意稳定后,董某开始出门打工补贴家用,家里的饲料批发生意由李某独自打理。

好景不长,梁某打起了村里这长相貌美新过门的媳妇的主意,以购买饲料为由隔三岔五往李某家跑。梁某是村里有名的村霸,成天无所事事不学无术,梁某以购买饲料为由李某也不好推脱。梁某见此,得寸进尺,一次晚上又以购买饲料为由进入李某家中,趁夜下无人强暴了李某,尽管李某极力反抗,也无济于事。

由于李某性格保守,害怕梁某将此事宣扬出去,李某选择默不作声,后来梁某经常出入李某家中对李某进行强暴。后来董某务工回来后,李某将事实如实告知董某,由于董某生性懦弱,而梁某又蛮横无理,董某依旧选择了隐忍。

梁某见此愈发猖狂,多次趁董某在家进入李某家中,将董某赶至二楼对李某进行侵犯,夫妻二人无法忍受这样长期的屈辱,商议报复梁某。一次趁梁某强暴李某后熟睡之际,李某董某二人合力将梁某砍死。

二人用三轮车将梁某尸体扔进树林之中,梁某妻子见梁某久久未归,便报警很快警察找到了董某二人,董某将整个案件过程如实供述。

【以案释法】

本案中李某的一再忍让默许了与梁某的不正当关系,加上董某的生性懦弱才导致惨案的发生。那么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是

首先,梁某是否构成强奸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梁某多次进入李某家中,违反妇女意志,通过自己强制手段压制了李某的反抗,构成了强奸罪。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规定,董某和李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毋庸置疑,但董某李某的杀人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我国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有五个:起因条件,对象条件,时间条件,防卫意志,防卫限度。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要求是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才可以进行正当防卫。本案中梁某的强奸行为已经结束,董某李某的杀人行为属于防卫不适时,不能构成正当防卫。且该董某李某的行为属于另起犯意,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再次,董某李某是否构成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本案中董某和李某是在抛尸后被公安机关抓捕并供述案件事实的,属于被动归案,自首要求主动归案,故董某和李某不构成自首。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3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董某和李某到案后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该行为构成坦白,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规定,本案李某和董某构成共同犯罪。二人具有共同杀害梁某的故意,也共同实施了共同杀害梁某的行为,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在本案中董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某起次要作用构成帮助犯。故法院经过审理最后判决董某无期徒刑,李某12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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