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旬老人泡温泉死亡洗浴中心被判赔

2025-12-02 11:11  头条

年逾九旬,命殒汤池。本是尽孝之行,却换来家破人亡。

就在云南昆明,一名女子带着年过九旬的父亲前往温泉中心洗浴,不料老人却中途猝死。

她将温泉中心告上法庭,索赔损失。法院审理后,判定经营方承担20%的民事责任,赔偿金额3.6万余元,二审维持原判。

据报道,2024年11月23日下午,康某带父亲走进昆明市某温泉洗浴中心。老人出生于1934年,事发时已超过90岁。

在确认老人高龄后,前台接待人员询问是否有家属陪同。康某表示会全程照看,并得到了父亲的认可。随后,服务员收取了120元洗浴费用,并引导二人进入浴区。

这看似正常的流程,在后来的庭审中成为争议焦点。一进浴区不到多久,老人身体出现不适。康某呼救,工作人员赶到现场,立即拨打120并协助急救。

但救护人员到场后,确认老人已经死亡。昆明警方介入后,排除他杀,认定为自然猝死。

这场原本是亲情陪伴的尽孝之行,变成了生命终点的意外节点。康某随后将洗浴中心告上法庭,提出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多项赔偿请求。

案件进入法律程序后,核心问题迅速浮出水面:

洗浴中心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老人猝死是否完全是自然原因?康某作为家属,又是否承担主要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洗浴中心确实在入口处张贴了警示标志,并口头提示高龄顾客须家属陪同照护。

从流程上看,服务员履行了基本的询问和风险提醒义务,且现场有急救措施,事发后第一时间进行了反应。

但问题出在合法资质上。法院查明,该洗浴中心属于公众聚集场所,依法应取得消防救援机构的许可方可营业。

而该中心在案发时并未取得许可,仍继续经营,属于违法使用与违法经营。此外,中心部分设施未达到行业建设与安全标准,存在潜在隐患。

法院据此认定,洗浴中心虽非主要责任方,但其违规经营仍对事件后果的发生有一定因果关系。因此,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3.6万余元。

洗浴中心不服,提起上诉。案件进入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阶段。

二审期间,双方未提交新证据。法院重点审查了一审认定的法律适用与事实判断。

判决书指出,洗浴中心虽具备注册信息,但并未重新申请消防许可,而是沿用前一家温泉的许可继续运营,性质属于违法行为。

此外,法院再次强调,康某父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身身体状况与洗浴风险具备基本判断能力。

他与康某共同决定泡汤,应对损害结果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二审最终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

这起案件表面上是一起高龄老人泡澡猝死事件,实质上却是一次关于公共安全责任边界与个人自由选择后果的司法实践。

洗浴中心虽然做到了基础提示和救助,但其未依法取得消防许可,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保障不仅限于张贴标识和口头提醒,合规合法本身就是安全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旦出现事故,违法经营行为将直接成为加重责任的因素。

康某父亲年过九十,身体状况本就不适宜高温环境。而温泉浴池内的温度、通风、湿度等因素对老年人心血管系统影响较大。

虽然老人自愿参与,且康某陪同,但法院认为:知情自愿并不代表免责。

康某父亲的选择,是自由的,但这份自由也意味着要为后果承担主要责任。正是这种"自由选择"构成了法院减轻洗浴中心责任的主要理由。

这起事件警示公众:高龄人群参与高风险娱乐项目时,家属应更为审慎,场所经营者也要严格遵守相关法规,不可因日常无事而心存侥幸。

同时,也提醒企业:安全保障不是"做了"就好,而是"做到位"才行。

从法律角度看,这种案例并不常见,却极具代表性。它不只是一桩民事纠纷,更是一次对公共安全责任边界的司法确认。法院用法律语言告诉我们:责任,不是非黑即白,而是根据事实与过错程度,合理划分。

老人泡汤猝死,家庭悲剧难以挽回。法院判责20%,既非全责,也非免责。

它既肯定了经营者的基础举措,也指出其合规漏洞。康某父亲的决策虽是自愿,但年高体弱也是不可忽视的现实。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

个体的自由选择,也应与风险认知相匹配。生死有命,但责任不能无边。经营者守规,家属尽责,才是真正的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