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如在解释和落实本条约过程中产生争议和分歧,各方将通过友好谈判和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本条约不针对任何第三国,不影响各方作为其他双边和多边国际条约缔约国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为履行本条约各项条款,各方在必要情况下可就共同关心的具体领域签订单独的国际条约。
第十三条
经各方协商同意,可以单独的议定书形式对本条约作出修改和补充,议定书是本条约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四条
本条约的保存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保存机关在本条约签署后15日内将核证无误的条约副本送交各签署方。
第十五条
本条约无限期有效,自保存机关通过外交渠道收到最后一份各方履行完毕内部生效程序的书面通知之日起生效。
保存机关向各方通报本条约生效日期。
任何一方均有权通过外交渠道书面通知保存机关退出本条约。
本条约自保存机关收到退出方通知之日起12个月后对其失效。保存机关应将退出方相关决定通报其他各方。
保存机关应通知其他各方本条约对退出方失效。
本条约于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七日在阿斯塔纳签署,正本一份,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