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村支书去找村民干活,在发现村民不在家后,村支书让其女儿送自己出门,万万没想到,女孩刚把村支书送出门时,对方竟直接抱住了女孩,随即准备脱掉其内裤,在女孩奋力挣脱后,村支书便起身离开了,事发后,女孩报了警,村支书获刑1年8个月,但是村支书对此并不服气,不仅提起了上诉,还表示自己没做那些事。
据悉,男子楚某是当地一村子的村支书,25年7月23日的这天中午,楚某喝了二两白酒后,就去找16岁女孩兰兰的父亲去干活。
到了兰兰家后,楚某发现对方不在家,因为兰兰家养着三条狗,可能是担心被狗咬,于是便让兰兰送自己出门。
按照兰兰的说法,自己刚刚把楚某送出门时,楚某把自己抱住了,自己挣脱了一阵,但是对方力量太大没挣脱开,后来对方好像放手了,自己挣脱掉了就跑出去一段路,楚某撵上来脱她的内衣和内裤,随后兰兰打了对方五六巴掌,打他的时候他没跑,自己哭了之后他才跑掉了。
案发后,兰兰并未第一时间报警,而是告知了父母甚至是上网求助陌生网友,直到27日这天才报了警。
不过,归案后的楚某矢口否认自己实施了这样的行为,而是表示在离开兰兰家的时候,因为担心被狗咬伤,所以可能会触碰到兰兰身体,即便触碰到也不是故意的,更不存在摸、追赶等行为,所以,楚某并不认可自己是在犯罪。
然而,经过调查发现,楚某在去兰兰家的时候,在路上已经和兰兰父亲碰过面了,而且,兰兰家饲养的三条小狗,并不足以做出攻击人的状态,最终一审法院判处了楚某有期徒刑1年8个月,楚某不服提起了上诉。
事发后,网友纷纷谴责称,才1年8个月也太轻了,这对女孩造成了一辈子影响,应该判无期。
还有网友表示,楚某的行为太恶劣了,还上诉干什么,上诉也是一样的结果。
其实,楚某并不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但依然被一审法院判了刑,其实,决定楚某是否犯罪的,不在于楚某是否承认,而是要看客观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即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能够证明,楚某实施了犯罪,无论楚某是否承认,都不影响其罪名的认定,但是,如果没有足够证据予以证实,楚某实施了犯罪,那么就应认定证据不足,据此就不能判决楚某有罪。
现在法院能认定的证据,能够证明楚某实施了犯罪,因此,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那么,楚某获刑1年8个月,也是在上述法定刑量刑范围之内的。
当然,楚某并不认可一审判决而是提起了上诉,那么,二审法院既有维持的可能性,也有撤销的可能性,其关键还是在于证据是否可靠、充分。
其实,本案的受害人因未在第一时间立即报警,而是在之后的几天报的警,那么,受害人身体上残留的加害人生物信息也已经难以提取,这就可能导致加害人因此逃脱处罚,所以,案发第一时间报警,不要犹豫,才能够最大可能还原案件事实,固定证据,让嫌疑人零口供的情况下,也能对其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