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当天我们准备开到甘肃去,需要开很久的夜车,我们三个人里,小田的技术相对最差,我们就让她趁着天色还亮着的时候多开一会儿。"小露如是说。
如前所述,最早到达现场的救援者马强也称,当时坐在地上的小露,"说话颠三倒四,貌似神志很不清醒,问她车里有几个人,她说有4个人。"
警方及事后检察机关提供的其他证据还包括: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四川西华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先后两次做的"驾乘关系鉴定"等等。
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三人的驾乘关系进行了论证,"从事故情况、现场救援情况、DNA数据及血迹分布、驾乘人员特征及伤情等进行分析",认定小露应为事发时的驾驶员。四川西华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则通过"对车辆事故痕迹、事故现场情况、DNA认定情况、当事人伤情等进行分析",也认定小露为事发时的驾驶员。
此外,2024年7月6日19时7分,小露三人乘坐的该辆苏A38C7N号"大众"牌汽车,被茶德高速段德令哈市方向沿途卡口摄像头抓拍了一张照片。照片里,这辆汽车由东向西行驶,驾驶员虽然面部模糊,但衣着特征显示为浅色、白色。警方认为这驾驶员就是小露。
同时,这辆汽车的行车轨迹数据显示从19时7分至19时11分,即车祸发生时,车速保持在120km/小时以上,没有停车迹象。
警方认为,小露是"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其驾驶经验不足,遇有紧急情况处理能力不足,且无持相应或包含其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以上均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由此确定小露"承担涉案交通事故全部责任",而小静、小田"无责任"。
一审两次开庭后 小露被判有期徒刑4年
此案后移送检察院。2025年5月12日,德令哈市检察院指控小露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向德令哈市法院提起公诉。
2025年8月、2026年1月,该案在德令哈市法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
德令哈市检察院对小露提出了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的量刑建议。
小露否认了公诉机关的指控,并当庭辩称,事故发生时的车辆驾驶员是小田。
她的两位律师认为,对于小露的指控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均为她做无罪辩护。
律师们称,该案"办案民警亲口承认存在打招呼、办人情案情况","侦查机关仅提取有罪证据,而不提取无罪证据,针对小露的有罪取证倾向性明显",同时"大量取证不规范",将小田、小静的遗体混淆,将车辆存放于不具有保管条件的停车场,案发四个月后才对副驾驶位置进行取证等等。
同时,小露虽然在执法记录仪的视频中承认自己是驾驶员,但到医院后又曾陈述自己并不是驾驶员,证实事故发生后她的神志模糊、记忆混乱,且陈述前后矛盾,故该视频不能作为证据认定。
在伤情鉴定方面,鉴定意见根据小田的左侧受伤严重,故认定小田处于副驾驶位置,但实际上小露的伤情也集中于左侧等等。
公诉机关提供的关键证据之一,即2024年7月6日19时7分,小露三人乘坐该辆苏A38C7N号"大众"牌汽车,被茶德高速段德令哈市方向沿途卡口摄像头抓拍的照片,也是争议集中所在。

警方提取的据称是在车祸发生前几分钟,即2024年7月6日19时7分交通卡口摄像头抓拍的照片。司法机关认为,根据衣着特征,当时的驾驶员为小露。 图片来源:小露案庭审出具的证据材料
小露的律师们提供了包括中国科学院地质与地球物理研究所研究员郭光军等4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的情况说明、意见书等。他们希望证实,根据车祸发生时的时间、案发地点的经纬度、车辆阴影等,结合地理学知识计算或者利用相关软件计算证明,那张摄像头抓拍的照片"不可能是在该时间出现在该地点,正确时间应为当地正午时分"。
2025年8月,第一次庭审时,马强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马强称,他到达现场时,小田是在汽车的主驾位置上,他是解开了主驾位置的安全带后,把小田从车里救出来的。
在2026年1月12日的第二次庭审时,小田的母亲和小静的母亲也来到庭审现场。她们提出,希望法院对小露从严从重处罚。
2026年1月13日,小露被羁押。
两天之后,即2026年1月15日,德令哈市法院做出一审判决。
德令哈市法院没有接受小露与其律师们的辩护意见,也没有接受马强提供的证言。法院认为,小露即为车祸发生时的司机,小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并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
小露随即提出上诉。
2026年4月,她的律师们还来到前述提到的茶德高速卡口摄像头处进行试验拍摄,希望证明在19时左右,该处摄像头拍摄的车辆照片阴影与公诉机关提供的车辆照片阴影完全不同,并期望以此在二审阶段,推翻小露被定罪的关键证据之一。
至2026年5月7日,负责二审的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尚未就此案开庭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