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是关于125.54万元是否应当返还。刘某和王某乙在法庭上提出,这些转账实际上是用于"信用卡倒卡"。但这个说法在证据面前显得苍白--仅凭银行流水无法证实真实存在倒卡行为,更无法追踪资金的最终去向。
最后是王某甲是否有权要求全额返还。这个问题触及了婚姻财产制度的本质。根据民法典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非能证明是个人财产,否则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王某乙没能提供证据证明这些转账款项属于他的个人财产,因此法院认定这些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不可分割的整体。"主审法官在判决书中写道。这句话成为了本案的重要注脚。基于此,一审法院判决王某乙的转账行为无效,刘某需要全额返还125.54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二审:出现转机
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这次,她带来了新的证据--POS机商户信息,显示收款账户竟然是王某乙自己的农业银行账户。
这个证据改变了案件的走向。乌海市中院在二审期间仔细核查了资金流向,发现了一个在一审中被忽略的事实:刘某名下的4张信用卡在2018年至2024年期间,刷卡消费后的款项在核减手续费后,以"银联入账""商户资金清算代付"等形式,最终都流入了王某乙的农业银行账户。
经过统计,这部分金额高达74.1318万元。也就是说,这七十多万元本质上是在信用卡和银行账户之间空转,并没有形成真实的赠与。
二审法院在2025年11月11日的终审判决中,法官们既坚持了一审中的法律原则,又根据新证据对事实认定进行了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