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前一天,覃某某给陈女士发的消息
陈女士事发时在恩施市某公司上班,平常住在员工宿舍。2024年10月18日晚,覃某某又偷偷来到陈女士宿舍外偷听。事后,覃某某向警方供述,当时他在宿舍外听到陈女士与一男子打了视频通话,覃某某心中不舒服,并产生与陈女士同归于尽的想法。
2024年10月19日早上,覃某某带着水果刀、打火机和两瓶汽油翻墙来到陈女士办公室,进入办公室后将汽油倒在陈女士身上,陈女士向办公室门口逃去时被覃某某抓住并点燃了她的衣服,在同一办公室的同事则跑到隔壁办公室求援。
"我向外跑的过程中,覃某某又给我浇了一次汽油,我跑到门边发现门打不开我就面朝下趴在地上,我想着这次肯定死定了,要给爸妈留个全脸,之后就昏迷。"陈女士回忆,她再次醒来后发现仍与覃某某待在办公室内,便请求他将被烧焦的自己抱出去,覃某某答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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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陈女士昏迷了两个月,进行了近20次手术,全身烧伤面积达到了69%。司法鉴定结果显示,陈女士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一级,手功能丧失伤残程度为五级,全身体表多处疤痕伤残程度为六级。
陈女士被鉴定为重伤一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