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小静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删除微信号中发布的案涉 40 条朋友圈内容,在该微信号朋友圈中持续十日公开发布对小月的道歉声明,若拒绝履行和迟延履行,法院将在相应媒体刊登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小静负担;小静向小月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20000 元;驳回小月的其余诉讼请求。
小静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静因怀疑其前男友与小月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为此通过其微信持续发布 40 条侮辱、诋毁小月的朋友圈内容,在集团公司领导同事中损毁和贬低小月名誉,小月因此情绪低落导致抑郁。
小月依法有权要求小静立即停止侵害其名誉权、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如今微博、微信朋友圈等网络平台已经成为社会信息传播的重要媒介,但无论在现实生活中还是在网络空间里,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一旦越过法律 " 红线 ",造成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将需要为自己的言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