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涉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但因案涉车辆及车内人员在交通事故中遭受的人身及财产损失并不在上述保险理赔范围内,故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提出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的诉求不予支持。被害人卫某作为案涉车辆所有者,应妥善管理机动车,其与汪某等人一同饮酒,应知道汪某饮酒后不能驾驶机动车,但其仍将车辆交由汪某驾驶并乘坐,故其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据此酌定卫某自行承担事故20%的责任,汪某承担80%的责任。
根据上述情节,法院遂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四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02万余元。宣判后,被告人汪某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五款规定,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本案被告人汪某醉酒驾车造成一死一伤的重大交通事故,最终其不仅要接受严厉的刑事处罚,还要承担巨额的民事赔偿,同时其机动车驾驶证也会被吊销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在此提醒广大驾驶员,要树立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意识,自觉抵制酒驾醉驾,做到自身不酒驾的同时,也应做到劝阻聚餐者酒后开车,更要做到不将自己的车辆交由饮酒人驾驶,否则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