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无证驾驶他人车辆造成重大事故,致同车人员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并逃逸,后因怕重罚又自首。近日,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判决其赔偿被害人的继承人各项损失共计102万余元。
2023年3月9日2时许,被告人汪某与被害人卫某及邹某一同在大庆高新区某酒吧饮酒。酒后,汪某驾驶卫某的货车搭载卫某、邹某离开,当车行至一处交叉路口时,因速度过快,撞到了路旁树木,造成卫某、邹某二人受伤的后果,汪某弃车离开现场。后卫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刑事技术鉴定,卫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复合损伤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汪某负全部责任。汪某于案发当日下午4时前往公安机关投案,事后赔偿了被害人邹某损失并取得谅解。另查明,汪某的犯罪行为给5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7万余元。案涉车辆向大庆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诉讼中,5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请求案涉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不足部分再由被告人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汪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并于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主张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车辆损失及鉴定费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