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 2 月 13 日,赵某下单顺风车,由韦某驾车搭载其从广东返回广西横州,车费 204 元。车辆到达目的地附近时,韦某发现赵某失去意识、无法应答。

韦某立刻实施掐人中、清理口鼻异物等简易急救,向周边路人呼救,委托路人拨打 120、联系家属。急救人员到场抢救后,赵某因急性心肌梗死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调解失败,赵某家属诉至法院,以两点理由索赔各项损失合计18 万余元:
1、司机无网约车驾驶员证,属于非法营运;
2、司机没有亲自拨打 120、未就近送医,延误救治时机。
法院三大核心理由(一审 7 月 2 日宣判,驳回全部诉求)
属于合法顺风车互助合乘,并非非法营运
顺风车车费仅用于分摊通行成本,不以营利为目的,和经营性网约车性质不同,家属该项主张不成立。
不能用专业医生标准苛求普通司机,司机已尽合理救助义务
急性心梗发病突发、毫无前兆,普通人无法预先察觉。
韦某发现乘客昏迷后第一时间急救、向外求助,处置方式符合普通民众应急能力。法院明确:不能站在事后视角,强制要求司机自行拨打急救电话或立刻自行送医。
死亡结果与司机行为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赵某死亡的直接诱因是自身突发疾病。司机正常驾驶、积极施救,不存在侵权过错,不满足侵权损害赔偿构成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