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层面来看,人社局和法院的判决并非毫无依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是指他人因不服从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管理行为而施加暴力对职工造成的伤害,该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应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在这个案例中,高某的殴打行为确实是出于个人报复,而非顾某履行工作职责直接导致的。然而,这样的认定标准是否过于僵化,是否充分考虑了实际情况中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值得我们深思。
顾某与上司在工作会议上因工作意见不合而发生口角,这显然是在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高某的暴力行为虽然是个人行为,但却是因为顾某与上司的工作冲突引发的。如果仅仅因为高某的行为是个人报复,就否定顾某受伤与工作职责的关联,对顾某来说是否公平?毕竟,若不是在工作场合因工作问题与上司产生分歧,顾某或许根本不会遭遇这样的飞来横祸。
这一事件也让我们看到了职场暴力的严重性。在职场中,员工与上司之间难免会有意见不合的时候,正常的沟通和交流本是解决问题的途径,但如果演变成暴力相向,不仅会对员工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也会破坏整个职场的和谐氛围。在这个案例中,女上司的丈夫竟然能持钢管闯入公司殴打员工,这反映出公司在安全管理和员工权益保护方面存在严重漏洞。公司是否应该对员工在工作场所的安全负有更大的责任?当员工因工作原因遭受暴力威胁时,公司又该如何及时介入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