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录音是订婚强奸案重要证据

2025-03-25 13:27  头条

山西大同这个案子够久了,2023年5月2日发生,当晚女方报警,同年12月25日一审宣判,男方被判有期徒刑3年,当庭表示上诉。然后一直到现在,终于下周二(3月25日)就要二审了。

不过这也不算什么,类似案件有比这时间更久的。

有个河南的案例,男方服刑3年,都出狱了,一直坚持申诉。最后最高法指定安徽省高院异地审理,终于在出狱5年后改判无罪。

很期待大同这个案子的二审判决。不过我的看法是不太乐观。一审宣判后,法官接受采访,说理很清楚了。

男方和女方发生过关系;女方身上有淤青;女方事后情绪激动,有点燃窗帘等行为;监控显示,女方曾跑到13楼,然后又被男方强行拽回14楼;事后男方强行拿走了女方手机;事后男方和女方母亲通话中承认强迫。

这些客观事实放在一起,你是法官你怎么判?

至于什么电梯里动作亲密、事后女方要求房产证加名字、警方曾调解过女方说加名字就不报警了。这些事前、事后的行为,都无法改变和女方发生关系那一刻是强迫这个事实。

不过,也不是说就绝对没有转机。

之前有个案例,证据确凿,女方有录音,录音中很清晰是强迫,法院一审、发回重审两次判男方有罪,但二审终于改判无罪。

跟大家分享下这个案例:(案例来源: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这天凌晨,男子卢某通过手机聊天软件认识了从福建来天津游玩的女子赵某。当天下午2时许,卢某带女方来到其事先预定的位于天津市河西区的快捷酒店,双方发生了关系。

事后,女方以卢某这是强奸为由,要求对方为其购买返回福建的机票,卢某拒绝,并很快离开了酒店。卢某离开酒店后,女方给其打电话,并进行了录音。录音显示,卢某在通话中多次向女方认错,并请求私了。

后女方报警称被强奸,并提供了2段录音作为证据。

第1段录音为女方反抗过程的录音。经鉴定,该段录音时长15分13秒,无剪辑痕迹。录音中出现了女方的声音"不要掐我脖子"、"你这是强奸"、"你违背了妇女意愿"等话语。

第2段录音为事后女方给男方打电话的录音,录音中女方指责男方这是强奸,男方否认自己使用暴力,但承认自己错了,并请求私了。

有这两段录音,那还不是铁证如山。警方很快就将卢某抓获,并以涉嫌强奸罪的名义将其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结果可想而知。

1、一审,被判有罪。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两段录音清晰表明:双方发生关系时男方有暴力掐女方脖子的行为,且在女方一再反抗的情况下坚持发生关系;事后女方给男方打电话时,男方主动承认错误,并提出私了。

综合考虑女方事后及时报警,可以认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男方卢某违背女方意愿强行与对方发生关系,强奸罪成立。根据《刑法》第236条,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

2、发回重审,被判有罪。

一审宣判后,卢某不服提起了上诉,其坚称发生关系是女方愿意的,自己不构成强奸。上级法院审查后认为本案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后,原一审法院审理后仍认为男方强奸罪成立,再次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

一审判决和重审判决都是有充分依据的。录音很清晰,第1段录音可以证明发生关系时男方使用了暴力,女方也有过反抗,第2段录音中男方承认了错误。这就是铁证。

不过,恰恰是这些"铁证",最后反而成为成功拯救男方的救命稻草。

3、二审,无罪释放。

发回重审再次被判有罪后,卢某继续提起上诉,其坚称自己是被陷害的,之所以女方报警,是因为自己不给女方买机票,女方生气才报警的。

面对卢某的一再上诉,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均比较重视,公安机关进行了补充侦查。对男方提出的女方的目的是要求自己为其买机票这个说法,警方进行了重点侦查。

经调查,女方赵某从福建来到天津后,3天内换了3个酒店。

这引起了警方的怀疑,警方就赵某来天津的目的,以及频繁换酒店的目的对其进行了问询。

一开始,赵某称要来找自己的朋友李某,但警方查证后并无李某这个人。

对于为何要频繁换酒店,赵某称自己的目的是想离地铁近一点,但经调查,其所入住的最后一家酒店,反而距离地铁口越来越远。

眼见无法自圆其说,赵某不得不承认,其来天津是为了见男网友柳某,然后又见了男网友李某,最后才见了本案中2次被判有罪的卢某。

为弄清真相,警方传唤了柳某、李某。

原来,女方赵某和男子柳某通过网络认识,后成为恋人。赵某前来天津投奔柳某,但柳某在酒店见到赵某后发现其和之前在视频中看到的差别太大,遂打消了和赵某继续恋爱的想法,并将赵某拉黑后消失不见。

赵某又通过交友软件认识了李某,其告诉对方自己被人骗了,身无分文,连回家的钱都没了,请求李某为其开房,并为其购买返程机票。李某答应后在某酒店开了房,但见到赵某后,其并未与其发生关系,同时也拒绝为其购买返程机票。

接着,赵某才又认识了本案中的卢某。

警方将以上补充侦查内容提交给了法院。

同时,卢某的辩护律师也提出2点质疑:

第一,女方有时间提前打开手机录音,却没时间呼救?

第二,女方在录音中的语言太过书面化,似乎是在刻意说法条,这不符合常理。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鉴于女方多次供述存在矛盾,真实性无法核实;案发时是白天,男方并无限制女方自由的情况,女方有条件求救却并未求救;仅有的录音不足以证明男方使用过暴力。

综合以上,法院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以证实男方违背女方意愿与其发生关系,强奸罪不成立,改判卢某无罪。

意外不意外?录音是铁证吧?可最后还是被推翻了,因为太刻意了,属于有预谋的给男方下套,所以法院不认同。

大同这起订婚强奸案二审一再延期,足以说明案情比较复杂。还能复杂在哪里?无非就是双方发生关系时,究竟是否存在强迫?

就像开头说的,事前、事后的行为都不能绝对说明什么,最关键的还是那一刻,法院会怎么认定。

这个真的挺复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