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付800元嫖资和女孩酒店发生关系,5个月后涉嫌强奸被抓,律师分析“不明知女孩未满14周岁”是否担刑责?

2024-10-10 13:13  头条

江西余干男子黄盛(化名),实打实的九零后,他曾宣誓:黄某与赌毒不共戴天,后来的生活中,确也做到不沾染毒和赌,唯黄成为他的最爱,在他理念中,黄是性自由的挑选,只要够隐秘,就不会受到法律的惩治,可他三十而立之年,却被现实狠狠教育了一番,不仅被惩治,还获得了强奸犯的名头!

2022年4月,黄盛性瘾发作,遂与当地老鸨张某(女)联系,欲通过嫖娼解决自身问题,已经历多次的黄盛,十分信任张某,为确保不被警方查到,黄盛还两次更换了酒店。

可这一次,黄盛却栽在了张某手上,在双方沟通中,张某称此次要给其惊喜,此次为黄盛介绍的卖淫女小芳(化名)年仅13岁,只收取800元费用,黄某一听费用低还年轻,遂欣然答应了张某,并进行了转账。

小芳确实按照约定,到达黄盛指定的地点,可她却是被张某及另两位老鸨曹某、李某押送而至,且浑身有伤,很明显,小芳是被胁迫。

随后,黄盛将小芳领进酒店,在知道小芳是被胁迫卖淫的情况下,置小芳求饶不顾,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事后,小芳出酒店即报警,被捕后的黄盛仍旧认为自己仅是违法,并未犯罪,可法律容不得他狡辩,与未满14岁幼女发生性关系,即构成强奸罪,最终,黄盛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

1990年11月19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的黄盛,2022年11月25日正式被余干县公安局逮捕,其所涉罪名为强奸罪,三十来岁锒铛入狱,此时黄盛最懊悔的是不该趁人之危,本可伸出援助之手,成为一名见义勇为的优秀市民,却被自己性瘾作祟,置13岁幼女求饶而不顾,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最终让自己身败名裂,落得个强奸犯的名头。

要说黄盛可怜,其实也不然,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一生的浪荡不羁是黄盛最终被法律制裁根本原因,在其眼里,嫖娼不过是一种性的自由,花钱难买双方自愿,既然花了钱,那么自己就该得到应有的服务。

在这一次的嫖娼中,黄盛觉得自己花了800元,不管小芳是被老鸨张某、曹某、李某胁迫卖淫,还是小芳自己自愿的,那是她们的问题,自己即使知道了,也大可不必去管,以至于最终以黄盛付出惨痛代价收场。

性自由目前在我们国家,没有获得任何一部法律的支持,要说与其相近的,至多只有恋爱自由、婚姻自由,可这些仍旧不是性自由的依据,嫖娼更不是性自由的合法途径,且法律已明文规定,嫖娼就是一种妨害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不论是卖淫,还是嫖娼,一律被禁止。

因此,黄盛的理念一开始即是错误的,使自己深陷其中,不值得同情可怜。何况,在这一场罪恶交易中,并非嫖娼对象自愿卖淫,而是遭到了老鸨张某等人的殴打胁迫!

据警方透露,2022年4月19日中午,13岁的小芳被老鸨张某带到天虹商城对面的七天酒店房间内,随后另外两名老鸨曹某、李某亦到现场。

张某叫小芳去卖淫,遭到了小芳的拒绝,于是张、李、曹三人,就开始用手扇小芳耳光、扯头发、用脚踹、脱衣服等,欲逼迫小芳就范。

不仅如此,张某等人还将殴打小芳的过程录像,殴打、录像的时间竟然连续长达约两、三个小时,小芳的脸部、眼睛被打肿,身上青一块紫一块。

事后,张某等三人并未将小芳送至医院,而是只给其买了纱布、酒精,小芳无奈之下,只能用纱布包扎眼睛,简单处理伤口。

当天下午3点左右,黄盛与张某取得联系,要求张某为其提供嫖娼对象,张某称黄盛运气好,手上恰好有一年轻的卖淫女,只收取800元费用,黄盛一听费用低还年轻,遂欣然答应了张某,并进行了转账。

随后,张某将所在酒店位置发予黄盛,可黄盛久经沙场,知道那里很有可能被警方查到,于是为了规避被抓获,遂两度更换酒店,要求张某等人将小芳带至自己确定的酒店--余干县玉亭镇城市便捷酒店。

于是,张某等三人按照黄盛发的地址,将小芳带到了城市便捷酒店,并护送至酒店房间门口,在门口处,张某三人再次威胁小芳,若其不去卖淫,完成这次的交易,她们三人便将殴打视频发到网上,让小芳今后再也无法做人,遂后还对着小芳大吼,让其执行指示,当时在酒店房内的黄盛还被吓了一跳。

交代完,张某、曹某、李某离开了酒店,随后,黄盛将小芳领进酒店房间,小芳进入房间后便请求黄盛饶了自己,可黄盛性瘾作祟,即使在知道小芳是被胁迫卖淫的情况下,仍旧置小芳求饶不顾,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发生完性关系后,黄盛便离开了酒店,小芳第一时间挑选报警,最终,11月25日,黄盛正式被余干县公安局逮捕,张某、李某、曹某等人亦落网(张、李、曹被另案处理)。

黄盛归案后狡辩称自己嫖娼行为仅仅是触犯治安治理,并未构成犯罪,以此为自己作无罪辩护,公诉机关则认为,黄盛已违背妇女意愿,且小芳未满14岁,其强行与小芳发生性关系,已构成强奸罪,遂向法院建议量刑2年3个月

黄盛认为,自己以800的嫖娼价格与老鸨张某等3人达成协议,属于违反《治安治理处罚法》的行为,应系行政处罚即可,且自己也是以嫖娼的主观目的进行的,不存在强奸的主观目的和行为,所以不构成强奸罪。

且自己在被公安机关抓捕后,如实将案发过程供述,属于法律从轻处罚的情形,即使自己构成犯罪,亦请求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则认为,黄盛的辩护属于狡辩,刑法规定强奸罪的入罪行为不仅包括是否违背妇女意愿,还包括了是否明知被侵害对象是否年满14周岁。

在本案中,黄盛明面上是花800元嫖娼,可实际却是强奸,第一是黄盛知道小芳是被胁迫卖淫,在小芳向其求助时,黄盛置之不理,仍旧强行发生了关系,即使按照标准"是否违背妇女意愿"而言,黄盛已经违背。

其次,黄盛在与老鸨沟通过程中,是知道小芳未满14岁的,他在明知其未满十四岁的情况下,仍旧支付800元嫖资,显然,符合刑法强奸罪入罪的标准二,即是否明知幼女年满14岁。

综上,黄盛在明知对方未满14岁的情况下,将小芳求救置之不理,违背了妇女意愿,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

但黄盛被捕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最终,公诉机关向法院建议判处黄盛强奸罪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法院审理亦认为,黄盛的行为不是嫖娼而是属于强奸,应以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遂采纳公诉机关意见判处黄盛有期徒刑2年3个月

法院认为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纳暴力、威胁、损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在嫖娼过程中,只要存在"违背妇女意愿"的情形,如双方约好要戴安全套,可男方却不按照约定进行,此时,嫖娼亦转化为了强奸罪,不再受《治安治理处罚法》治理,而是由刑法处理。

在本案中,小芳年仅13岁,涉及刑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问题,与该年龄段的幼女发生性关系,要求施害者"是否明知"其年满14岁,而黄盛是明知的,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考虑,黄盛也构成了强奸罪。

再者,黄盛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可减轻处罚。综上,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并无明显不当。

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等相关法律,认定黄盛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西南偏南言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这是一场罪恶交易,也是黄盛的罪有应得,如若当时黄盛伸出援助之手,那么惨剧就不会发生,其被判处2年3个月,已经是上天眷顾对其轻判,最后想说的是,你在凝望深渊,深渊也在凝望你,切勿心存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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