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参加公司年会,合影环节因尿急翻越护栏,不慎从景观台坠落,致身体多处骨折受伤!区人社局认定其为工伤,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案件经由一审、二审,会怎么判?
事件回顾
2016年6月,小林入职北京某科技公司工作。
2016年7月3日,公司在酒店举行年会活动,在观景台拍摄集体照时,小林因尿急翻越护栏,不慎从平台坠落。他经医院诊断为:跖骨骨折、跖跗关节脱位、跟骨骨折、跗骨骨折、腰椎骨折、头皮裂伤,脑外伤后神经反应等。
2017年3月8日,小林申请工伤认定。
2017年3月28日,大兴区人社局对小林制作了调查笔录,其中叙述:"年会结束后,单位组织员工们到酒店的观景台照集体照,当时照集体照时,因生理需要着急小便,看到有个1米左右的玻璃护栏,就想玻璃挡着点背着点人,翻过后我来回挪了挪,找了一个我认为别人看不见我的地方,因为怕人看到,我就想脱了裤子蹲着准备小便,在脱裤子时没站稳从观景台坠落摔伤。"
2017年5月5日,大兴区人社局调查后认为小林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遂作出《工伤决定书》。
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2017年8月15日,大兴区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书》,维持上述《工伤决定书》。
公司认为,录像资料显示,酒店厕所距离观景台不远,小林冒生命危险翻越观景台栏杆解决小便,于理不合。小林在观景台踱步长达4分钟,可见其并非着急小便。并且,他曾多次出现自残、自杀等情形。综上,虽然小林是在公司年会期间发生的伤害,但其并非在活动中受伤,其伤害属于因自身原因故意造成的,不属于工伤。故公司诉至法院。
对此,大兴区人社局认为,一方面,正常人在有便意时,会坐立不安,因此,从小林当时的行为可知,其尿急的事实应为属实;另一方面,合影当时小林在最后一排,前面站满了同事,如果穿越人群到酒店里的卫生间根本不方便通行、会耽误时间,小林是男性,在尿急之下,往往会选择更为便捷的方式。故大兴区人社局请求依法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