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透露,有的法院就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道路安全隐患,及时向相关单位提出优化交通信号灯、设置醒目警示标语、清除障碍物等建议,得到充分认同、积极反馈并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危险源,有效防止了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有的法院针对辖区内物流产业园区集中或网约车、外卖骑手等较多的特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社区"上门提供咨询"、组织学习事故教育资料、共同会商优化交通治理等方式,消除风险源,清除危险点。
二是促进纠纷前端化解。研究发现,道交纠纷通过调解或一审程序即解决,既有利于大大减轻当事人成本耗费、及时救济和权利实现,又有利于引导建立和强化良好的解纷模式。瞄准实践中的难点堵点,定向发力。比如,调解机构和基层人民法院反映在一些重大疑难问题上由于法律适用存在困难、裁判尺度亟待指导,容易导致当事人预期不明和难以决策,进而难以尽早解纷。
就此,最高法通过2020年修正《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改《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次制发《解释(二)》等方式,引导基层法院和调解机构查清案件事实、明确权利义务、形成稳妥方案,增强解纷结果可信度和解纷过程透明度,从根本上强化纠纷前端化解的速度和力度。
三是做实纠纷实质化解。人民法院遵照法律原则和法定程序,设定科学合理的诉讼流程和规则,衔接和畅通诉调程序、集约和优化相关诉讼环节,通过一站式解纷等方式引导当事人妥善、便捷地解决纠纷。本次发布的《解释(二)》第十条、第十一条就此作了鲜明的呈现,能够避免因解纷程序和方式繁琐导致当事人流程焦虑和受到"二次伤害"。
同时,人民法院在工作中恰当运用司法救助,以"最解忧"的方式探求群众关切的"最优解",降低当事人诉讼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