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服兵役!后果很严重!"一大学生自愿应征入伍,谁料,入伍一周便称自己不喜欢部队生活,受不了严格的规章制度,连续4次书面提出不愿服役的申请。其所在的部队反复给其做思想工作,怎料,其还是不愿服役。结果悲剧了,被其所在的部队除名!退兵!
不仅如此,根据《兵役法》第57条规定,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处以罚款。
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准出境或者升学复学,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涉事大学生被退兵的同时,不仅被罚款55737元、取消义务兵优待政策、列入黑名单,其户口簿上还永久刻上了"拒服兵役"四个大字。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服兵役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宪法》第55条规定: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兵役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2、服兵役是自愿的!《兵役法》第21条规定,初次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符合征集条件的公民,称应征公民。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征集工作机构的通知,按时参加体格检查等征集活动。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并经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征集工作机构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
可见,服兵役虽然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但是并不是所有公民都会被强制要求服兵役。相反,是否服兵役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人条件和意愿等等。
3、参军入伍不是儿戏!拒服兵役后果很严重!
拒绝服兵役既是对法律的亵渎,也是对自身青春、人生的极端不负责任。还应当注意的是,《刑法》第376条规定,预备役人员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民战时拒绝、逃避服役,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435条规定,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战时犯前款罪的,处3-7年有期徒刑。拒服兵役在特殊情况下还会构成犯罪,面临刑事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