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携带艾滋病病毒 仍为30元嫖资卖淫

2025-10-26 13:59  头条

"30块钱,赌上两个人的人生?"广东东莞这起特殊的刑事案件,近期在社交平台引发了超过百万次的讨论。当民警推开出租屋房门时,42岁的王某和嫖客陆某恐怕都没料到,这场定价30元的非法交易,会以如此沉重的方式终结--王某因6年前确诊的艾滋病病毒阳性报告,站上了刑事被告席,最终领走十个月有期徒刑和2000元罚金 。

2025年10月底,东莞警方的例行巡查打破了城中村的宁静。在一间不足10平方米的出租屋内,王某与陆某的非法交易被当场查获。民警例行询问时的一句"是否有传染病史",让王某的回答成为案件转折点--"6年前查出来有艾滋,但没觉得是大事" 。

这个轻描淡写的回答背后,是令人揪心的事实链条。2007年,王某在贵州老家的疾控中心首次确诊HIV-1抗体阳性,按照传染病管理规范,她被纳入当地艾滋病防治随访体系。但此后6年,她既未规律接受抗病毒治疗,也未遵守疾控部门关于防护措施的反复告知,反而辗转来到东莞,以卖淫为生。案发当天,面对陆某"不用套更方便"的提议,王某未作任何提醒,径直完成了交易 。

最具戏剧性的细节藏在交易价格里。30元的嫖资,不及一杯奶茶钱,却承载着艾滋病传播的巨大风险。当陆某从民警口中得知真相时,"脸瞬间白得像纸,攥着衣角的手一直在抖"。接下来他要面对的,是长达3个月的窗口期观察,以及每天被"会不会中招"的恐惧反复折磨--这种心理煎熬,连办案民警都直言"比真患病更磨人" 。

而王某在讯问中的表现更令人唏嘘。面对"为何不做防护"的质问,她支支吾吾地辩解"没想到会被抓",全程未提及对他人的歉意,更没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直到法官出示《刑法》相关条款时,她才突然瘫坐在被告席上,嘴里反复念叨"早知道要坐牢,说啥也不干了"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中,清晰载明了定罪逻辑:王某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这一严重性病仍从事卖淫活动,已构成传播性病罪,鉴于未造成陆某实际感染,酌情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这个判决看似"从轻",实则精准踩在了法律的边界线上。

很多网友疑惑:"明知有艾滋还无套性行为,为啥不是故意伤害?"这恰恰涉及两类罪名的核心区别。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传播性病罪的构成无需实际造成感染结果,只要"明知患有严重性病且实施卖淫嫖娼行为"即可定罪,量刑通常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但如果出现"致人感染"的结果,处罚力度会呈几何级上升。2025年7月新疆宣判的麦某案就是典型:麦某明知感染艾滋却长期与米某无保护性行为,导致对方感染,最终以故意伤害罪被判6年6个月有期徒刑。最高法、最高检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这种情形可认定为"重伤",量刑区间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

简单说,王某的判决是"行为犯"的标配,而麦某的判决则是"结果犯"的必然。办案检察官在接受采访时强调:"法律既惩罚主观恶意,也考量实际危害,这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