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汉滨区人民法院消息,2024年9月,张某夫妇年仅7岁的儿子随父亲到某小区送装修材料。在张某送材料期间,孩子独自玩耍过程中乘电梯到16楼,从电梯前室窗户翻越至窗外坠楼身亡。
经现场勘测,事发窗户下沿水泥墙与窗台间有台面,从台面到窗户高度仅0.65米,低于0.9米标准且未设防护设施,窗户推拉幅度大,存在安全隐患。
因此法院认为,开发公司应担责,且物业公司未及时排查、处理隐患,未尽合理安全管理义务,也需担责。最终,双方赔偿各项损失共25余万元。
中国新闻周刊梳理发现,在类似的意外坠楼案件中,法院往往认定,坠楼人员及其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小区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是否担责,要看小区楼道窗户高度、推拉幅度、是否加装防护栏、是否及时排查隐患等。
对于该案,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若经核查,楼道窗台高度、窗户开启方式、未装防护装置等不符合《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等国家规范,则构成设计与建设缺陷,开发商与设计方需承担责任,且通常责任比例可能在10%-30%。
"物业公司存在两大明确过错",赵良善说,一是随意摆放灭火器箱造成安全隐患,二是未及时处理窗户防护缺失、未贴警示标志的问题,且事发后解散业主群回避责任,过错较为明显,责任比例可能在 10%-20%。
赵良善强调,灭火器箱是导致女童能爬上窗台的直接诱因,属于物业公司管理失职的核心证据,会显著加重其责任,使其在三方中可能承担相对更多责任。
该案一审结束后,徐先生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小区开发商、设计方和物业公司三方的代理律师仍然坚称他们无过错,因此他决定不再接受调解,"我们接受法院的公平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