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此,徐先生夫妻对上述三方提起了民事诉讼。
《民事起诉状》显示,原告徐先生夫妻认为,小区设计方、开发商在开发建设中存在进户门向外平开、楼梯间窗台过低、楼梯间窗户向外平开窗、未安装防护装置等设计建设缺陷,也是此次悲剧发生的原因。
同时,徐先生夫妻还认为,物业公司未协助做好窗户防护、限位装置、未装贴警示标志、随意放置灭火器箱等管理过错。因此,上述三方应对此次惠惠坠楼死亡承担赔偿的部分责任。
徐先生在起诉状中提出了518322.25元的损失赔偿。他表示,这是根据当地的收入标准计算得出,"我们只是追究这三方应该承担的责任"。
根据我国住宅设计相关标准,楼梯间、电梯厅等共用部分的外窗,窗外没有阳台或平台,且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小于0.9米时,应设置防护设施。
也就是说,徐先生所在小区的窗户高度符合标准,然而,灭火器箱的摆放位置、窗户未加装限位装置也是未能及时排除的安全隐患。
近年来,多地曾出现居民不慎坠楼的案例。
2024年11月,河南商丘74岁老人徐某不幸坠亡,家属提起诉讼,向小区开发商及物业索赔34万余元。
法院在二审中提到,该意外事故的发生系徐某不慎所致,酌定由其自行承担90%的责任。而涉案窗台净高低于0.9米,因而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承担5%的责任,分别赔偿曹某等1.6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