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70周岁以上老人还一律不执行拘留吗?一文解析

2025-12-07 13:19  澎湃新闻

2025年6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法对年龄相关规则作出多项重要调整,以下梳理了几处与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变化,通过新旧法条对照,看看具体改了哪些地方!

行政拘留执行规则:70周岁以上老人从绝对不执行到有条件执行

新旧法条对照

2012年修正版2025年修订版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人在一年以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变化解读

新法在保留原有豁免框架基础上,增设除外情形,明确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时,对70周岁以上行为人应当执行行政拘留: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达到"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程度;一年内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被公安机关两次以上处罚,再次违法应处拘留的。

殴打特殊对象加重处罚,保护门槛从60岁调整为70岁

新旧法条对照

2012年修正版2025年修订版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五十一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七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变化解读

保护年龄上移,旧法加重处罚对象包含 "六十周岁以上的人" ,新法修改为"七十周岁以上的人"。

罚款额度提升,对特殊群体的附加罚款下限从500元调整为1000元,上限从1000元调整为2000元。

未成年人拘留执行规则:新增突破豁免法定情形

新旧法条对照

2012年修正版2025年修订版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人在一年以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变化解读

新法首次明确两类未成年人可被实际拘留

14-16周岁,情节严重、影响恶劣;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16-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

未成年人询问程序:法定通知监护人到场年龄从16周岁扩至18周岁

新旧法条对照

2012年修正版2025年修订版

第八十四条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被询问人要求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

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第九十八条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被询问人要求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

询问不满十八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也可以通知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等合适成年人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确实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未到场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变化解读

本次修改将旧法仅保障十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监护人到场权,扩展至全体十八周岁以下人员并创建合适成年人替补机制,监护人无法到场时,须从 "成年亲属、学校、单位、基层组织、未成年人保护组织" 中确定合适成年人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此次修订不仅是条文的更新,

更是法治理念的革新。

法律的天平从不倒向任何年龄特权,

只守护每个人心中的那杆公平秤。

年龄不再是违法的挡箭牌,

敬畏规则才是最大的"护身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