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和某城在地铁车厢内对多名乘客言语滋扰,涉嫌扰乱公共交通秩序,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翟某绪在冲突中击打某城面部,导致和某城右侧鼻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这一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考虑到被害人对引发犯罪有一定的过错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一定责任,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其量刑可能会在一年或处拘役刑或管制刑。
付建补充道,年龄69岁并不属于刑法规定可以从轻的年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无论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大小,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就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翟某虽然已经69岁,但仍然需要为其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