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评捐赠藏品现身拍卖市场:别指望一句“伪作”就交代过去!(3)

2025-12-19 09:18  法治网

南京博物院表示,下一步将积极配合该案件审理,深入核查该5幅画作的去向,如果发现当年处置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将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同时,进一步加强对捐赠物品和馆藏文物的规范管理。关于拍卖市场出现的《江南春》图卷是否为受赠画作,尚待进一步查证。

律师:即使是假文物

博物馆也无权私自处理

此事引发外界关注:捐赠给博物馆的画作如果后来鉴定为假,馆方是否有义务告知捐赠方并向其退还,馆方是否有权自行处置?

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栋律师分析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条第四款,公民、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南京博物院作为国有博物馆,其代表国家行使对捐赠文物的保管、展示等权利,享有所有权,而非单纯的"保管权"。博物馆作为所有权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关于禁止出售、转让馆藏珍贵文物等规定)的前提下,对其所拥有的财产享有处置权,包括赝品。但若该画作被认定为文物,无论真伪,其处置可能还需遵守文物保护的相关规定。通常情况下,受赠方即博物馆也无权仅因赠与画作事后被鉴定为"假的",而单方面撤销赠与。

另根据《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已进馆的文物、标本中,经鉴定不够入藏标准的,或已入藏的文物、标本中经再次鉴定,确认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应另行建立专库存放,谨慎处理。必须处理的,由本单位的学术委员会或社会上的有关专家复核审议后分门别类造具处理品清单,报主管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妥善处理。

陈栋表示,根据《国有馆藏文物退出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和第六条的规定,馆藏文物如被鉴定为无文物价值的现代复仿制品,需要作退出处理的,应当按照与捐赠人约定的协议办理;无约定协议的,应当事先征得捐赠人同意。值得注意的是,南京博物院属于国有公益性质收藏单位,因此可能还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相关法律的约束,该部法律对捐赠财产的保护、对受赠人的义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