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传授犯罪方法罪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告人李某某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其行为已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均应予以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传授犯罪方法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没收已由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李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上缴国库。
法官:遵守法律法规,
保护个人信息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任何网络行为都应遵守法律法规。任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利用他人寻求报复的阴暗心理而兜售手机"轰炸"服务并以此非法牟利,看似无本万利,实则万丈深渊。为了挣快钱而罔顾法律,损人利己,必将自食恶果。
法官在此提醒,公众要加强对自身信息的保护意识,在网上购物、评论或者填写个人信息时,应谨慎处理家庭成员信息、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重要财产信息和账号密码,非必要不提供。若遭遇电话、短信"轰炸",可通过营业厅或运营商客服电话,申请开通免费应急通信保障服务来紧急防护恶意骚扰。此外,还可拨打"12321",向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举报骚扰电话和垃圾短信。如果在现实生活中还遭遇其他骚扰甚至威胁,请立即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