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原告已经知悉《公司员工手册》关于旷工三天及以上、谎称病而不来上班的相关规定,被告行使合同解除权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无需承担违法解除之惩罚性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杨某的诉讼请求。杨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劳动者恶意隐瞒身体情况,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
劳动者因身体原因无法工作时,用人单位应当予以照顾,给予合理的医疗期,这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也是法律对于劳动者的保护。
劳动者在医疗期满后若确因身体原因无法返岗,可与单位协商调岗,若仍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应支付经济补偿。
但是,如果劳动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恶意隐瞒真实身体情况拒绝返岗,用人单位可将其行为定性为旷工,并根据内部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情况下无需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