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无过错方蒙受了物质、精神上的双重损害,为了使过错方因其损害行为得到惩罚,使无过错方被损害的权利得到补偿和救济,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这同时也是维护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
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以外的违反婚姻义务、家庭义务的行为,如通奸、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能否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结合过错情节、伤害后果等因素,对过错方是否存在重大过错进行认定。
本案中,小朵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并怀孕,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已经构成民法典规定的"其他重大过错",小声作为无过错方,又未在离婚协议中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有权通过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得到相应补偿和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