拽了五分钟,他还是没能把她拉上来
渠某在公安局做笔录的时候说,他拽着孟某的左手,拽了整整五分钟。
孟某整个人悬在窗外,没有踩的地方,没有抓的东西,全靠渠某一只手和半边身子压着她的胳膊。他用右手扯她衣服往上提,提不动。五分钟后力气用光了,手一松,人掉了下去。

那是去年4月,牡丹江一个普通的凌晨。
出事之前,两个人刚从酒吧回来。渠某和孟某是情侣,那天晚上喝了不少酒。到家以后孟某去卫生间吐,渠某说了句"喝不了别喝"。就是这句话,成了后来一切争吵的开头。
孟某吐完回来问他,为什么我喝多了你不管我。渠某回了一句,我不让你喝你不听。
话赶话说到这个份上,气氛就坏了。孟某一气之下出了门,被渠某叫了回来。回来以后两个人继续吵,孟某从客厅地上抄起一个白醋瓶子想往自己头上砸。渠某把瓶子抢下来扔床上,又怕醋洒了,转身去扶瓶子。
就这个转身的工夫,孟某拉开了纱窗。
渠某回过头的时候,孟某的身体已经在窗户外面了。他冲上去抓住了她的左手。
之后就是那五分钟。
等警察和救护车到的时候,孟某已经没了。

事后孟某的家属把渠某告了,索赔四十多万。家属觉得,孟某的死渠某有责任。渠某觉得自己冤枉--他拽了,也报警了,也叫救护车了,该做的都做了,还要他怎么样。
案子到了牡丹江市西安区法院。
法院最后给出的说法是这样的:孟某是成年人,自己跳的楼,主要责任在她自己,这没什么好说的。但渠某也不是一点责任没有。两个人一起喝酒,又吵了架,孟某情绪激动到要自残、要跳楼,渠某作为男朋友,又是在只有两个人的私密空间里,应该多一点安抚和照看。法院认为他在这方面有疏忽,这个疏忽跟孟某的死之间是有关系的。
不过法院也认了渠某在事发时确实尽力拽了,也及时报了警、叫了救护车,救助义务算是尽到了。
最后判的是渠某承担百分之十的责任,赔八万一千多块钱。
百分之十,八万多。一条命,一个拽了五分钟没拽住的男朋友,一笔说多不多说少不少的钱。

这个判法其实挺微妙的。完全判渠某没责任,家属接受不了。判他责任太重,他又确实拽了五分钟,那五分钟的力气是真的出过了。法院在中间取了一个很小的比例,算是一种折中。
判决书里有一句话写得挺实在--孟某作为成年人,对自己的跳楼行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这话反过来听就是,另一个人不管做了多少,那扇窗户终究是她自己打开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