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保督察持续“亮剑”,确保绿色发展方向不变力度不减

2025-06-17 11:45  头条

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党内法规形式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作出全面规范,进一步夯实了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制度基础。与2019年中办、国办印发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相比,《条例》层级更高、更具有权威性,为更好发挥督察利剑作用,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推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了重要保障。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是党章赋予的重要职责。《条例》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在"总则"部分开宗明义指出,"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全面领导",明确了这一定位内涵,对于督察工作始终保持正确方向,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生态环境保护能否落到实处,关键在党政领导干部。抓住这个"关键少数",才能牵住绿色转型的"牛鼻子"。地方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直接关系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模式和路径;央企集团公司的管理监督责任是否履行到位,影响着其下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表现。因此《条例》规定,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的对象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有关中央企业等。督察对象聚焦领导干部,而非具体某个行业某家企业,传递的信号也十分明确:生态环境保护是政治责任,履职要尽责,失职要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