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案件证据来看,涉案房产是以红婶(小娟母亲)和小明(小娟弟弟)的名义购买并办理房产登记,自涉案房产购买后,陈伯就在该房屋生活居住至今,时间跨度长达15年。而小娟作为子女,是在母亲红婶过世后,才通过父亲陈伯、弟弟小明放弃继承涉案房产份额,继受取得的涉案房产。由此可见,陈伯并无侵占房屋的行为。
反观小娟,常年身处国外,既不能近身照顾年迈父亲以尽赡养义务、孝顺之情,也未能就腾房要求提出陈伯能理解接受的、妥善的后续居住方案,片面强调其作为房屋产权人的权利和个人困难,忽略血浓于水的亲情和其应尽的赡养义务。因此,法院认为小娟要求陈伯腾房的诉请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依法予以驳回。
网友评论
对此,有网友表示,
"这个女儿太缺德了,
法院判得英明!"
法官提醒
在现实生活中,家庭成员之间有时可能会因为房产、金钱等物质利益发生矛盾。对于涉及人情伦理的家庭成员内部纠纷案件,法院在审理时不仅要关注当事人的权利,还要看当事人是否履行了自身义务,同时要坚持穿透性思维,做到情理法结合,实质衡平当事人利益,体现人文关怀。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尊老爱幼、孝顺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父母也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子女在关注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应牢记赡养老人的法定义务,妥善安排老人的生活,将关心和照顾老人融入到日常生活的点滴行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