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这是什么态度,我要报警!"陕西,榆林男子李某花了40块嫖娼,失足妇女王某态度敷衍漫不经心。李某认为女技师服务时间短,态度恶劣,并与女技师吵了起来。于是李某打电话报警。公安机关查明,马某负责提供场地,每次抽头10元,失足妇女王某在马某家卖淫。
谢律师普法:
1、李某哪来的勇气呢?自己嫖娼不满后将失足妇女举报,真以为"顾客"就是"上帝了"?李某的愤怒是毫无道理的,李某的逻辑是自己花钱了,与失足妇女之间成立了合同关系,女子王某提供的服务质量差,自己有权利投诉。李某理解有误,卖淫嫖娼是违法行为,根本不受法律的保护,李某没有权利投诉!
2、虽然李某举报有功,可以从轻处罚,但是其嫖娼行为属实,《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至15日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以下罚款。所以李某仍然可能被拘留或者罚款,失足妇女王某也是逃不掉的。
3、马某为了每次抽头10块钱,居然安排王某在自己家卖淫,根据司法解释只要容留2人次以上就涉嫌犯罪。本案中马某已经构成容留卖淫罪,可能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