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寄6700元相机被快递损坏获赔2993元

2026-03-11 16:00  互联网

2024年7月,广东深圳的市民蔡先生网购了一台价值近6700元的手持运动相机。一个多月之后,他通过某快递公司下单,把相机从深圳寄往西安,并对快件进行了4000元的保价。

8月20日,快件以尾号222的运单号寄出,并于22日到达西安市某驿站。可到了9月1日,蔡先生突然收到一条滞留短信--一问才知,快件早在驿站"躺"了多日。

蔡先生表示,实际收件人没有接到过任何电话或者短信,对该快件的到达并不知情,快递公司是在没有通知收寄件任何一方的情况下,擅自将快件放置驿站并作签收处理。

蔡先生随即要求退回快件。9月22日,快件状态更新为退回,并于24日到达深圳市宝安区某分部并进行派送。当日17点,物流显示快件"已退回门卫签收",--但仅仅一个小时后,这单快递的运单号竟从尾号222"摇身一变"成尾号355,再次被取件、揽收,辗转另一分部后,于25日显示"货架签收"。

等蔡先生终于拿到退回的快递,拆开一看傻了眼:不仅外包装有严重的压痕,相机也有明显破损,屏幕碎裂,无法开机。

随后,蔡先生自行前往门店维修,更换了损坏的主板硬件、屏幕及摄像头组件,共支付维修费用4998元。

邮政管理部门:违规投递属实,罚款5000元

明明寄出时完好无损,退回时却伤痕累累。蔡先生以该快递公司未规范投递快件为由举报至邮政管理部门。邮政管理部门核查后,于2025年1月22日作出相关处置结果告知书,认定该公司违反了《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规定,责令改正并对其处以5000元的罚款。

事实上,根据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版《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经用户同意,不得代为确认收到快件,不得擅自将快件投递到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快递末端服务设施。违者最高可处3万元罚款。法律人士指出,未经收件人同意擅自投递驿站或代签,属于未完成交付义务,一旦货物丢失或损毁,风险仍由快递公司承担。

法院判决:不足额保价,按比例赔2992.29元

消费者对"保价"的理解是快件出现损毁情况,快递企业就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进行赔偿。而快递企业的"保价规则"往往是在实际赔偿时,要根据快件的损毁情况确定具体金额,最高不超过保价金额。如何举证定损,是消费者和快递公司出现纠纷时的焦点问题,对于消费者来说,留存购物凭证、沟通记录、支付凭证等证据,对于维护自身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是非常关键的。

龙华法院审理认为,因快递公司存在不规范投递、虚假签收等违规行为,且未能举证证明货物的毁损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故应推定其违规投递行为与相机毁损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按照保价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有效破解了"保价难获赔"的维权困境,为消费者依法维权提供指引,同时督促企业规范运营、强化运输全流程监管。

因案涉相机实际价值近6700元,蔡先生仅保价4000元,属不足额保价,不足额保价部分无法获得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及该快递公司保价服务等规定,按照保价金额和托寄物实际价值的投保比例予以赔偿。最终,龙华法院判决该快递公司向蔡先生赔偿损失2992.29元(赔偿金额=实际价值损失(维修支出)4998元×保价金额4000元/实际价值金额6681.18元=2992.2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