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女子被忽悠做按摩 3小时收费68000元

2026-01-07 22:24  头条

2025年年底,钱女士生了宝宝,当时是在一家月子中心坐的月子。坐完月子回家后,钱女士套餐里还有几次产后康复没做,于是她又回去做康复。2025年12月12日,钱女士去做康复时,店员将她带到一个封闭的房间,一个自称主管的过来给她做检查。

检查一遍后,对方一脸意味不明,随后就说钱女士生孩子损伤身体严重。对方说,钱女士存在大小脸、长短腿、高低肩、盆腔外开等等一堆毛病。钱女士是个年轻女子,向来对自己的形象非常重视,对方的一系列言论,让钱女士不由产生了身材焦虑,也把她吓得不轻。

旁边几个店员七嘴八舌地说,女人一定要对自己好点,不然留下毛病,以后吃亏的还是自己。她们还说,他们店和一家机构有合作,对方有专家坐诊,只要康复按摩一次,这些毛病都能解决。

为了增加可信度,她们还举了很多个名人的例子,说她们生完孩子都是在这做的。一群人七嘴八舌,轮番上阵,很快就将钱女士说动心了。她们见钱女士有点犹豫,又说她们的项目每一项是6800元,全部做下来要十几万,钱女士是她们的老客户,她要做的话,可以给她一个打包价,只要68000元。

钱女士觉得有点贵,推脱说她没这么多钱,她们又拿着给钱女士拍的照片,说她的问题多么多么严重,还说钱女士可以刷信用卡。最后,她们保证,说只要做一次康复按摩,钱女士的这些问题都可以终身解决。

钱女士下决心交了68000元,花了三个小时做了她们说的这个康复按摩。回到家后,钱女士将这件事告诉了家人,家人认为钱女士被忽悠了,钱女士自己也觉得做完之后没效果。钱女士问朋友,朋友都说她做完之后和没做之前没有任何区别。

钱女士越想越不对劲,于是找了回去,要求对方出示给她做按摩的明细,但是她们不愿意提供,钱女士让她们开发 票,对方也不愿意开。

钱女士更加觉得自己上当了,于是要求对方退钱,但是店里以双方签了合同,且钱女士已经接受了服务为由,拒绝退钱。

那么,钱女士到底能否要求退钱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店员及主管夸大钱女士身体问题,使钱女士产生身材焦虑,在成功调动钱女士情绪后,又宣称可以通过康复按摩解决钱女士的问还列举名人例子增加可信度。但实际上,钱女士做完按摩并无效果。店员这种夸大宣传、虚假承诺的行为,误导钱女士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消费决策,符合欺诈行为的特征。

钱女士发现按摩无效后,月子中心以双方签了合同,且钱女士已经接受了服务为由拒绝退款。《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如果该合同是店里预先拟定,未与钱女士进行协商,其中关于拒绝退款的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钱女士责任、限制钱女士主要权利,那么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该条款无效。

在这种情况下,店家不能以签了合同和接受服务,就拒绝钱女士的退款要求。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店方拒绝给钱女士提供按摩明细和开发票,不仅损害了钱女士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还涉嫌逃避税务监管。钱女士多次协商无果后,求助了南京晨报调查员,最终,在调查员的介入下,对方退回了钱女士6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