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大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此起案件,是两家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注册资本合计超过千万元的企业。按照被执行人的说法,企业已经破产,没有更多可供执行的资产。也就是说,企业已"穷"到只剩下一瓶雪碧汽水了。
这样的话,听起来确实非常可笑。俗话说,穷庙富方丈,企业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不一定是穷光蛋。很多欠了一屁股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仍然逍遥自在,根本不像破产企业老板的样子。就算这家企业真的没有更多可执行的资产,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及合伙人的方丈、监院们,也都穷到只剩下一瓶雪碧,连锅碗瓢盆也没有了?说不定,被执行人的家里,还藏着好酒好烟好藏品呢。处置这样一家企业的破产事宜,竟然拍卖一瓶雪碧,真的把法律当儿戏了。
所以,这类儿戏,真的不能当作真戏上演,演多了,法律就会变成儿戏了,公众就不会相信法律了。如果大丰区人民法院只是将这样的拍卖当作一种噱头、一种吸引眼球,也就算了,做了也就做了。如果当作一项工作,就要好好反思、大可不必了。否则,会让公众对法律的认知产生错误,会把法律当作儿戏看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