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上热搜!女子入职3个月怀孕,被调岗降薪!公司回应(2)

2024-10-10 10:30  法治日报

本案中,卢女士身份有些特殊,既在试用期内,又是孕期女职工。单位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

贵阳市某律师事务所吴律师表示:首先,关于试用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卢女士处于怀孕期间,是受到法律特殊保护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即"不能胜任工作"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一般员工因为不同意岗位、薪资的调整而被辞退是否合理呢?

吴律师认为,劳动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其既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本民事原则,还体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身份关系属性。用人单位基于用工自主权,有权根据经营的需要,依法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和工作安排。只要岗位的调整基于用人单位的经营需要,没有对劳动合同约定作出较大变更,没有明显降低劳动者工资标准,岗位的调整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即应被认定为合理的工作安排。

此外,以考核不及格为由,直接辞退员工,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我国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目的就是消除对女性劳动者的就业歧视,为女性劳动者提供公正、平等的就业机会。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和关爱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性劳动者,着力于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当女性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先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申诉,或者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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