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及典型案例,明确了任何"不缴社保"的约定,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形式一律无效;企业必须为员工足额缴纳社保。这一"新规"从今年9月1日起施行。消息一经传出,迅速在网络上引发热议。
长期以来,对于要不要交社保以及如何缴纳社保,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似乎存在"商量"的余地。部分企业会直接发放相关资金给员工、逃避社保责任;也有劳动者看重当前收入,主动要求企业将社保金化作工资。他们有的口头私下承诺,有的则签订所谓"协议",仿佛这样就可将企业的社保责任一笔勾销。这看似是"双方自愿"的灵活选择,但实际上只会造成"多输"的结果。
对劳动者而言,"不缴社保"意味着放弃了最基础的生活保障。没有养老保险,会导致老年时缺乏稳定收入来源,晚年生活质量难以保证;断缴医疗保险,一旦遭遇疾病,医疗费用需全部自行承担,很容易"大病返贫";而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缺位,则让劳动者在对应特殊时期无法获得本该享有的经济补偿和医疗支持。这些问题在非正规劳动力市场尤为普遍。目前我国灵活就业人员总量已突破2亿,却普遍存在没有社保、社保不全或社保水平偏低等问题,特别是部分青年对社保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长远规划,导致抗风险能力极度缺乏。
而对企业来说,以约定不缴社保来"降本",其结果往往是更大的法律风险和经营隐患。首先,社保缴纳是企业的强制性义务,在司法实践中任何私下约定都不具备法律效力。一旦员工日后主张权益,企业不仅需要补缴全部社保费用,还可能被加收滞纳金和罚款,带来声誉风险。近年来甚至有入职前故意不要社保、入职后起诉索赔的现象。其次,"缴社保"是建立员工信任和归属感的基础。不缴社保可能导致人员流动频繁,影响团队稳定性和工作效率,长远来看反而会增加招聘、培训等隐性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