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出生于1991年;唐某出生于2003年,王某起诉称,其与被告唐某在抖音微播相识,2024年6月26日至2024年10月中旬期间,王某在唐某的诱导下在微播平台向唐某打赏共计133000元。现唐某刻意制造矛盾造成双方感情破裂,王某通过微信与唐某沟通要求其退还133000元未果,遂向叙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唐某称自己为抖音平台上的主播,主要为观看直播的用户提供歌舞表演。本案中,唐某为王某提供了歌舞表演,使王某获得精神上的愉悦,王某通过抖音直播平台向唐某打赏的行为为网络服务的消费行为,应依法不予返还。唐某还称从未诱导过王某进行打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