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遭陌生男子入室强吻伸舌头 致生理性呕吐

2024-10-27 09:00  头条

"他有对我姐进行一个舌吻的动作。"李芳说,她和姐姐在出租屋内正常的睡觉时,突然听到姐姐在那里大喊,什么东西、什么东西,她本能的拉开灯以后,发现有一个陌生男子,趴在姐姐的身上,整个头都贴到了姐姐嘴那里。

李芳(化名)出于工作和生活上的需要,和姐姐共同租住了一间公寓,二人的左邻右舍,是其他租房的租客,平日里虽然低头不见抬头见,但互相之间没有任何的交集。

当天晚上,李芳正在睡梦之中时,突然被姐姐的惊叫声吵醒,她拉开灯以后,才发现一个男子趴在姐姐的身上,根据警方后来的通报,这名男子为董某,就居住在李芳她们房间的隔壁。

"我姐姐不认识他,但是我知道他就在住在我们隔壁,当时灯一打开,他就跑了出去。"李芳回忆称,姐姐被对方亲的产生了生理性呕吐,她扶着姐姐去卫生间吐时,才发现卫生间的窗户开着,他是从这里爬进来的。

李芳报警后,经过警方查明,39岁的董某当天晚上醉酒后,恰巧发现隔壁房间的卫生间窗户开着,就一时冲动,翻了进去。

目前,董某已经被警方抓获归案,他已经没有后悔药可吃,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有网友表示,虽然董某的行为着实可恶,但只是强吻了李芳姐姐,难道还有强吻罪吗?也有网友称,董某估计早就想入非非了,只是没有那个胆量,好不容易酒壮怂人胆了,可惜法不容酒。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此事应该如何评价?

首先,根据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虽然董某在醉酒的情况下,对自己的行为失去了一定控制力,但在这法律的层面,不属于从轻减轻的情节,醉酒与否,并不会影响是否承担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多少。

其次,董某的行为分解开来,可以视为两个犯罪行为,即非法侵入住宅、强制猥亵。

由于董某非法侵入住宅的目的,系为了实施后续的强制猥亵行为,所以在认定董某的罪行时,不予数罪并罚,而是只认定后面的强制猥亵行为。

根据刑法第237条规定,强制猥亵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董某翻入她人房间内,实施其猥亵行为,完全可以对其从重处罚。当然,如果后续查明,董某是自首归案,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并且取得谅解的话,也是可以从轻处罚的。

最后,一起非常有警示意义的案例,通过此事告诉我们,在外租房时,一定要关好门窗,不要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同时,也告诉所有试图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法网恢恢,疏而不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