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此,天津市二中院结合案件事实及双方过错程度,酌情判定由张某返还胡某5000元。
案件承办法官高卓见表示:胡某与张某之间所产生的纠纷是因打赌所引发的合同纠纷,该合同在民法上被称作射幸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以将来不确定的某事件的成功与否决定财物的得失。
射幸合同具有如下基本特征:1.取决于交易对象的幸运;2.双方当事人承受的风险并不平等;3.并非完全的等价有偿;4.具有严格的适法性。
民事合同一般贯彻等价有偿的基本原则,而射幸合同在这一点表面上看起来似乎与等价有偿原则背道而驰,因为一方当事人或者一本万利,或者毫无所得。同时,因为射幸合同具有机会性、偶然性的特征,当事人之间订立协议时容易违反公序良俗,所以订立和履行射幸合同必须具有更为严格的适法性。
现实生活中,人们基于经济、益智或娱乐等目的,经常会就一些不确定的事项进行交易,如打赌、彩票、有奖销售或者保险合同等,均属于射幸合同。
需要说明的是,本案是由于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了赌约,后反悔提起的本案诉讼,法院最终的判决是按照法律规定,考虑双方的过错,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责任。但审判实践中常见的是拿着赌债、赌约到法院要求对方履行,此时,因赌博或打赌订立的契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均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此时,要求履行赌约的诉求一般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