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四川省成都市,时年45岁男子向某,经常对妻子小霞(化名)实施家暴,男子黄某借机与小霞成为情人,向某因此将小霞打伤住院,向某与黄某在探望小霞时相遇,因为言语不和发生争执,向某便持刀向黄某捅去……2021年12月17日,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公开了这起故意杀人案的起诉书,还原了这起案件发生的全过程。
男子向某,出生于四川省泸州市,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向某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依法执行逮捕。
法院审理此案查明,向某与黄某因为在相邻铺面做生意而熟识,案发三年前,黄某与向某的女友小霞,酒后发生了男女关系,向某得知后和小霞分手,后来向某又与小霞复合,并在案发两年前登记结婚。去年,因为向某经常对小霞实施家暴,黄某借机与小霞再次成为情人关系。4月7日,向某因为不满小霞与黄某联系,与小霞发生争吵,并将小霞打伤。
小霞到成都市西区医院治疗,期间,向某到西区医院探望小霞时,遇到小霞喊来的朋友林某,并与林某等人发生争执,受到林某等人殴打,后来向某到茶店子派出所接受调查。向某后来又返回西区医院,在急诊大厅遇到前来探望小霞的黄某,因为言语不和,与黄某发生纠纷,向某就拿着黑色单刃折叠刀追逐黄某。
追到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某某老人报门口路边时,黄某不慎摔倒,向某上前对黄某头部、颈部、胸部、腹部等处连续捅刺10余刀,导致黄某当场死亡。后来向某手持作案刀具,返回西区医院急诊大厅,对在场医护人员说他杀了人,并要求医护人员报警,随后被接警前来的民警挡获。
向某的辩护律师认为,向某应当承担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法律后果,而非故意杀人罪,向某是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自首情节,并且此案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请求对向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向某持刀捅刺黄某头、颈、胸、腹等部十余刀,导致黄某当场死亡,他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向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从轻处罚。黄某与向某的妻子,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对此案矛盾纠纷的引发有一定责任,法院对上述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向某构成自首,并且是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