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眼查显示,有余包装(东莞)有限公司位于东莞市望牛墩镇朱平沙工业区,是一家以从事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为主的企业。9月6日,记者以应聘者身份联系上该公司一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证实了上述处罚通告的真实性,并表示内有"隐情"。该工作人员称,房某某是刀模员,其所在岗位员工固定都是"8+2",即一天上10个小时的班,工资是包含正班工资和加班工资的。房某某在该厂上了很长时间的班,一直以来,由于管理人员疏于管理,房某某都没加过班。"他一天上8个小时,工资也照发,那肯定是不行的呀。现在生产总监发现了个问题,要对其纠正,他就不服。"
该工作人员透露,纠正过后,房某某也上满了"8+2",但8月23日和8月27日晚,房某某没有加班。"他说他有事,主管也没同意, 他就走了,然后又找他沟通,他也不听,他就是自己想干嘛就干嘛。"所以公司对其进行了处罚。对于该公司内部通报被发到网上的事,"这几天都有人打电话过来,问这个通告是怎么回事。"
9月8日,上游新闻记者根据处罚通告上公布的电话,再次致电有余包装(东莞)有限公司,一工作人员证实了处罚通告的真实性,并印证了上述工作人员的说法。那么,员工是否有权利选择不加班呢?记者追问。该工作人员表示,"我们都是固定的'两班倒',每天10个小时是固定的。招工的时候,就给他们说了。"
有余包装(东莞)有限公司的处罚是否合理?8日上午,上游新闻记者致电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该局法制科一工作人员表示,"罚款是不行的。罚款肯定是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关于'记大过'是否合理,还需要看他们(公司)具体个人规章制度是怎么规定的,还要看这个规章制度的制定是否符合制定流程。"
对此,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根据劳动法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同时,劳动法第43条明确,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罚款。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企业强制加班的行为,或者申请劳动仲裁主张企业违法加班,并要求撤销处罚决定。

另外,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该公司以不加班为由对员工进行罚款,属于克扣工资的行为,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第九十条以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