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一男子夜半来到女租客的房间聊天,在此期间,强行与对方发生了关系。事后,女租客报警声称自己遭到了强奸,但男子则辩称两人是情人关系,女方系自愿,因为自己不同意给女方买车才翻脸的,对此,法院这样判了!

"那就是个魔鬼,亏我还认为他是个正人君子。我也是有家庭的人了,遇到了这事,该如何向我自己的家人交代啊!"
打从2013 年 11 月起,女子张亚梅(化名)就租住在这四楼的一间出租屋内,过着平静的生活。
然而,2022 年 8 月 26 日晚的一场烧烤聚会,却让她的世界陷入了无尽的黑暗。
当晚,由孙某组织张亚梅及同在四楼租房的一对夫妇一起在楼下院子里享受烧烤的欢乐时光。
大约晚上 10 时许,孙某以观看张亚梅饲养的蛇为由进入了张亚梅的屋内。
起初,两人看似寻常地聊了会儿天,气氛还算平和。但谁也未曾料到,这看似平常的交流竟是噩梦的前奏。
突然间,孙某像变了一个人似的,猛地将张亚梅推倒在床上。
张亚梅惊恐万分,本能地反抗,然而这却激怒了孙某,他竟对张亚梅大打出手。
在那狭小的房间里,张亚梅的呼救声被孙某的暴力所压制,她的反抗显得那么无力。
时间一分一秒过去,每一秒对于张某来说都是无尽的折磨。
直到次日凌晨 3时许,孙某才心满意足地离开。而此时的张亚梅,身心俱疲,精神几近崩溃。
她不敢想象如何面对自己的家人,满心的羞愧与恐惧让她失去了生活的勇气。
在极度绝望之下,张亚梅拿起修眉刀割向了自己的左手腕,鲜血汩汩流出,仿佛是她内心痛苦的宣泄。
但在生命的最后一刻,恐惧战胜了绝望,她颤抖着拨通了朋友的电话。
朋友匆匆赶来,看到眼前的惨状,震惊不已。在朋友的安抚下,张亚梅渐渐恢复了一丝理智,朋友立即报警,并带她前往医院包扎手腕的伤口。
事后,孙某被警方逮捕归案,检方随即以孙某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张亚梅发生关系成立强奸罪,遂对其提起公诉。
那么对于本案,从法律角度又应如何评价呢?
1、然而,孙某对同张亚梅发生关系的事实供认不讳,但表示其行为并不是强奸,而是二人基于情人关系所进行的自愿行为。
孙某表示其背着自己的妻子同张亚梅发展成为了情人关系,因自己未能答应给张亚梅买汽车,她才报警声称自己强奸的。
所以,自己在此过程中并不存在强迫行为,顶多算情侣之间闹别扭,何谈涉罪之说呢?
2、孙某的辩护人也同样提出了如下辩解理由:
首先,通过当地公安局的鉴定文书显示,并没有在张亚梅的身体内提取到孙某的DNA,所以对于两人是否发生过关系存疑。
其次,在事发当晚,由于房屋是自建房屋,房间隔音效果很差,当晚如果孙某存在强迫行为,那么居住在张亚梅隔壁的邻居夫妇应该能够听得到某些非正常的声音。
但从始至终,隔壁夫妇没有听到任何动静和声响。
最后,双方住的很近,孙某住三楼,张亚梅住四楼,两人经常见面,发展成为情人关系的可能性也很大。
3、法院又会如何认定呢?
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孙某同张亚梅之间是否系情人关系。
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所谓强奸罪,本质上侵犯的是妇女的性自主权利。
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情人关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佐证张亚梅系自愿,就不存在什么强迫构罪行为,自然也就不成立强奸。
那么孙某一方的辩解会得到认可吗?
院方综合孙某同张亚梅之间的聊天记录认为,两人之间的日常联系并不密切,在聊天内容中也未体现有暧昧的话语,甚至一两个月才联系一次。也就是说,据此不能认定双方之间的情人关系。
从证据上来讲,刑事证明标准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1、据以定案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2、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3、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4、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结论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的可能性。
本案而言,院方认为综合在案证据,可以认定张亚梅指控事实的存在,且不存在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
虽然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存在证据收集瑕疵,但已经进行了合理解释,仍能作为证据使用,且可相互印证。
那么最终,院方遂以强奸罪依法判处孙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
即便如此,孙某还是坚持自己与张亚梅系情人关系,双向系自愿,因自己不同意买汽车遭到报警强奸。
目前,孙某对一审结果不服,遂向当地中院提起了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