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土地有普通的耕地、农用地、黑土地以及高标准农田和永久基本农田。对于永久基本农田想必大家都不陌生。近几年,许多地方的连片土地以及符合条件的土地都被划定在了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或者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
从原则上来说,如果耕地被划入在了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那么无论是谁,无论是什么单位都不可以擅自改变其用途,也不能擅自占用,更不能调整(当然了其他土地也是不能随意侵占、征占的)。但是从实践过程中来看,对于侵占耕地、农用地或者是永久基本农田,甚至是高标准农田的情况也是时有发生。而其中最常见的就是利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各种构筑物、建筑物。
因此,为了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守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等,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于近日发布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理办法》,并于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中对如何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以及如何管理永久基本农田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下面凯诺拆迁律师就结合该办法中的规定来简单地为大家浅析一下
首先,办法中明确规定,禁止擅自调整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等
根据该《办法》第四条规定,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落实到具体地块,并向社会公告。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占用或者改变用途。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调整过程中,擅自调整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
第六条规定,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种植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的植物,堆放固体废弃物,填埋垃圾,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了解过相关法律知识老百姓应该都知道,永久基本农田主要是用于种植粮食作物,如稻谷、小麦、玉米等。对于已经种植棉、油、糖、蔬菜等非粮食作物的,可以维持不变。但是如我们前面所说,极个别的老百姓往往会在不知道自己耕地已经被划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域的情况下,便会利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养殖场、加工厂或者是住宅等,而且有的建设单位,也会在各种因素下,擅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者是其他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这肯定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对于这种行为,不管当事人是否知道,其所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都有可能会被随时拆除,并被要求恢复土地原状,对于无法恢复的,可能还会被处罚等等。总之,违法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建房、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等,那么必定逃不过法律的追究。因此如果不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者是承担没必要的损失,那么建议先向有关部门申请,即办理审批手续。
其次,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办理审批手续
根据该《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的,应当坚持节约集约原则,依法由国务院批准,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一)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支持的重大建设项目,中央军委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军事国防类项目,经国务院批准确需就地建设的遗址保护项目;
(二)按程序纳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重大项目清单的用地项目,纳入国务院审批国土空间规划的机场、铁路、公路、水运、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
(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事实上,在《土地管理法》中也有相关的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对于建设需要,但无法避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要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那也就是说,不管是什么土地,不管是什么样的建设项目(哪怕是修建公路、铁路、水利工程等因公共利益而开展的征收项目),只要涉及在土地上进行非农业建设的,都需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禁止任何人、任何单位以任何理由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否则就属于违法占地,非法占地,一旦日后被老百姓举报,若情节严重,那么相关责任人不仅有可能会被罢免,而且还有可能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最后,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设成高标准农田
除此以外,该《办法》中还明确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等,加强在永久基本农田上建设高标准农田,逐步把具备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建设成高标准农田。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将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建设等耕地保护相关信息及时共享,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管理。
事实上,今年3月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就印发了《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该方案中对如何建设高标准农田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要因地制宜地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禁止在25度以上坡耕地、严格管控类耕地、生态保护红线(红线内集中连片梯田或与保护对象共生的连片耕地除外)、退耕还林还草还湖还牧区域等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
但实践过程中,有地方为了建设高标准农田,把原本就不符合条件的耕地一并纳入在了高标准农田范围内,比如土地权属不清楚,耕地质量不达标准等等。对此凯诺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在遇到高标准农田建设时,一旦发现相关部门把不符合条件的耕地纳入在高标准农田范围内,或者是相关部门存在其他的违法行为,那么一定要及时地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总之,凯诺拆迁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不管是划定永久基本农田,还是建设高标准农田,或者是因公共利益需要征占永久基本农田,都必须要按照政策要求,法律法规推进,尤其是在实施土地征收时,对于无法避开永久基本农田的,甚至是高标准农田的,必须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改变其用途,那就属于非法占地行为。
实践中,如果广大老百姓发现有相关部门以公共利益需要为由,非占侵占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强行清除地上附着物,强占土地,那么一定要马上向土地管理部门反映,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若有必要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