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父子也要明算账?"广西南宁,一男子被亲生儿子告上法院,儿子要求男子和继母共同偿还288万元的本金及利息。男子气坏了,称自己帮儿子还了房贷,还帮儿子还了信用卡,结果儿子居然反咬一口。男子坚称这钱是家庭互助金,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并非借款。然而法院在拿到一份录音证据后,案件出现了转变。

据悉,男子老李和妻子在2011年7月份协议离婚。仅仅1年3个月后,老李再婚,儿子小李跟着老李一起生活。
期间,小李买了套价值300多万元的房子,但因为资金不足,老李帮忙还了一阵,甚至还帮小李还过信用卡。
2019年,小李将涉案房屋给卖了。按照小李所说,他卖房所得款项都陆续借给了老李和继母,一直到2024年,一共借了288万元。
然而老李夫妇对这笔款项系借款的主张不予认可,老李表示这套房子当初是自己给小李买的,虽然登记在小李一人名下,但房贷一直由老李支付着。
因此,老李认为小李在2019年卖了房子所得售房款,应当作为家庭共有财产,并非小李独有,所以小李陆续转钱的行为不是借款,而是相当于还债。
可小李不认同,他认为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那就是自己的,所以售房款应该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
双方争论无果后,小李将父亲和继母一并告上了法院,以288万元系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老李夫妇偿还本金及利息。
《民法典》第667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由此可见,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证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借贷的合意。
根据小李在法庭上提交的一段录制于2024年8月份的录音,大概的意思是小李与老李夫妇将以往的各种债务进行了清算后,最终得出老李夫妇还欠小李100万元的欠款。
根据小李提交的一份聊天记录显示,老李曾向小李借过3万元应急。
从上述两份证据来看,可以证明老李与小李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那老李夫妇到底欠小李是288万元,还是100万元呢?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既然登记在小李一人名下,就属于小李的个人财产。小李将涉案房屋售卖后所得款项也属于个人财产。
老李主张有帮小李支付过房贷,但并不影响对个人财产的认定。
这里通俗来讲,就是老李帮小李支付房贷,相当于借钱给小李,到时候找小李要求还钱就是。
不过,一审法院认为,结合现有证据,只能证明100万元借款的事实,所以对于超出的部分则不予支持。
其次,《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鉴于老李夫妇均知晓这笔借款,且老妇夫妇均主张这笔债务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符合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条件。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老李夫妇应当偿还小李100万元本金及利息。
然而老李夫妇对一审判决感到不满,认为这288万元是基于亲情以及家庭生活所需的互助金,并非借款,于是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在小李给老李夫妇转账的288万余元中,有重复计算的情况,重复计算部分的金额合计18万元。
也就是说,小李即便主张借款,实际金额也只有270万元。
其次,老李主张其为房屋实际出资人,应当将售房款用于抵扣其个人债务。
可二审法院认为,这些年小李陆续给老李转账的金额达到了270万元,而就算老李认可了100万元的债务,那还有170万元的差额。
老李无法对这170万元的差额部分作出合理的解释说明,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这170万元差额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实际的借款金额应为100万元,对小李主张288万元借款本金不予认可。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故判决驳回了老李夫妇的全部诉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