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而不养的父母是否该赡养" 的争议,本质是亲情伦理与法律义务的碰撞。从现行法律框架看,答案并非 "报复性拒绝" 那么简单,核心在于赡养义务的法定性与例外情形的严格限定。

义务法定:抚养缺失不免除赡养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确立了双向法定权利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子女可追索抚养费;而成年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赡养义务同样不可推卸。这种义务并非 "等价交换",而是基于身份关系的法律强制。
司法实践中,"生而不养" 不能成为拒养理由已成共识。黄大爷因年老无收入起诉儿子黄小明,后者以父亲未尽抚养义务、多年断联为由拒付赡养费,但法院明确指出,赡养义务不得附加条件,最终调解由黄小明每月支付 800 元赡养费。法律之所以作此规定,既出于保障老年人基本生存的考量,也因赡养义务承载着伦理维系的社会功能。
赡养内涵:物质与精神的双重责任
即便父母存在抚养缺失,子女的赡养义务仍包含物质供养与精神慰藉两方面。物质层面,需根据父母实际需求、当地生活水平及子女经济能力确定赡养费数额,若父母有退休金等收入且能满足生活需求,法院可能不支持物质赡养请求,但精神赡养仍需履行。
精神层面,司法实践已明确支持老人的合理诉求,例如要求子女定期探望、通电话等。这意味着即便双方情感淡漠,子女也不能以 "无感情" 为由拒绝精神陪伴,这是法律对家庭伦理的刚性维护。
例外情形:两类情况可免除赡养义务
法律并非绝对 "偏袒" 父母,以下两类情形可免除子女对生父母的赡养义务:
一是合法收养。若子女被依法收养并办理完备手续,其与亲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终止,仅需对养父母履行赡养义务。这是基于收养制度形成的法律拟制血亲优先原则。
二是父母严重伤害子女。如父母曾实施虐待、遗弃等严重侵害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法院可根据情节严重程度,驳回父母的赡养诉求。但此类情形需有充分证据证明,实践中认定较为严格。
综上,生而不养的父母通常仍有权要求子女赡养,抚养缺失不能成为义务免除的借口。但合法收养或父母严重伤害子女的特殊情况除外。这一规则既守住了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底线,也通过例外条款防止权利滥用,实现了法律与伦理的平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