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骑电摩撞树身亡索赔150万,法院判定

2026-07-16 11:02  头条

"冤不冤?"江苏镇江,一61岁女子夜间骑电摩回家,一不小心,车轮碾进路面一处20厘米宽、5厘米深的坑洼,车辆瞬间失衡撞上大树,摔进路边水沟,抢救无效身亡。事后,家属把道路养护单位告了,索赔近150万,理由是路有坑、灯太暗,没人修也没警示。法庭上,养护单位喊冤:坑这么小,日常巡查哪能全顾上?她自己无证驾驶,晚上骑车不看路,凭啥全赖我?法院这样判决。

据悉,2025年7月4日晚上九点,夜生活尚未完全沉寂,街道上的车流逐渐稀疏,路灯在行道树的掩映下投下斑驳的光晕。

61岁的李某,独自驾驶着她的电动两轮摩托车,行进在回家的路上。

这条路她走过无数次,熟悉到可以忽略两旁的风景。

但这一天,命运却在某个不经意的节点,发生了剧烈的偏转。

当她行至当地一处工业园区附近的县道时,车辆突然发生剧烈颠簸,随即失控。

原来,这段非机动车道路面存在一处明显的破损,一个宽约20厘米、深约5厘米的水泥坑洼。

因夜间照明亮度不足,摩托车在经过坑洼时瞬间失去平衡,径直冲向路边,李某重重地撞在了行道树上。

巨大的冲击力将李某甩落至树旁的水沟中。

路人发现后,赶忙拨打了报警和急救电话。

然而,当救护车将李某送到医院时,她的生命体征已极其微弱。

医生全力抢救,但仍无力回天,当晚,李某被宣布临床死亡,死因为呼吸心跳骤停。

悲痛之余,家属需要面对现实,李某的儿子赵某,在料理完后事后,开始追问母亲死亡的真正原因。

交警部门介入了调查,并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事故形态和车辆痕迹进行了鉴定,结论排除了车辆间碰撞的可能,明确指出车辆是在途经坑洼后失衡撞树。

拿到这份鉴定报告,赵某心里很不是滋味,他觉得,如果这段路是平整的,如果那个坑被及时修补,或者哪怕有人放个警示标志,母亲或许就不会出事。

在咨询了法律人士后,赵某认为,作为道路的管养单位,有责任保障路面的安全畅通,路面存在破损且长期未修复,又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识,这属于管理上的不作为,与母亲的死亡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于是,一纸诉状,赵某将相关道路养护单位告上了法院,要求赔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车辆维修费等各项损失,合计索赔1494410元。

法庭之上,面对指控,道路养护单位方面显得很"委屈",辩称,公司一直按照规定的频次和标准,履行着日常巡查和养护的义务。

而路面上的微小破损,属于市政设施的常见"病害",很难做到"发现即修复"的瞬时清零。

相反,驾驶人李某本身就没有取得摩托车的驾驶资质,属于无证驾驶;夜间行驶在照明条件不好的路段,也没有尽到充分的谨慎观察义务。

更何况,家属事后放弃了尸体解剖,这就导致无法通过尸检来明确李某是否存在突发疾病等可能导致事故的自身因素。

换言之,车辆的操控是否完全正常,驾驶人在事发瞬间的反应是否得当,这些都因为缺乏关键的尸检证据而成了谜团。

养护单位据此认为,鉴定意见存在瑕疵,不能将责任完全归咎于路面的一个小坑,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边是痛失至亲的家属,一边是强调客观困难的管理部门,法律的天平该如何倾斜?

法院判了!

根据《公路法》第四十三条及《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道路养护单位负有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案涉坑洼宽20厘米、深5厘米,位于非机动车道,该尺寸显著超出正常磨损范畴,足以对两轮车辆行驶稳定性产生实质性干扰。

事发路段夜间照明不足,进一步放大了该缺陷的危险性。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规则,养护单位未能举证该坑洼系事发前极短时间内形成而来不及处置,也未能证明设置了警示标识,其不作为构成管理过错。

法院认为,涉案道路有坑,养护单位确实有责任。

不过,《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可减轻侵权人责任。

法院指出,李某作为成年人,其无摩托车驾驶资格,违反行政许可规定;且夜间行经照明不足路段,未降低车速、充分观察前方路况并及时避让,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安全驾驶"义务。

上述过错叠加,是车辆失控撞树的直接动因,应当对自己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

而路面坑洼是静止的、可被谨慎驾驶人发现的客观存在,仅构成事故的诱因和外部条件。

同理,谁主张、谁举证,家属放弃尸检导致无法排除突发疾病等生理因素在事发瞬间的作用,证据上的不利后果由家属承担,进一步弱化了养护单位过错在全部可能致害原因中的权重。

法院综合本案各方过错等因素,酌定李某自己承担90%,养护单位承担10%。

最终,法院判决养护单位向李某家属赔偿14.9万。

一个坑,一条命,一笔赔偿,说到底,路况和管理有问题,但自己把安全交到别人手上,才是最要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