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岁男子因不满厕所卫生,和同住的女亲戚发生争执,两人发生了肢体冲突。男子(何某)将女亲戚(陈某)推搡倒地,陈某不幸磕到脑袋,剧烈疼痛下与何某发生更激烈的争吵。
争吵之中何某心生不满竟将陈某勒致死亡。

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案件回顾
20岁的何某中专毕业后踏入社会,年纪轻轻就出来工作挣钱。21年春节刚过,何某家里人告知有一女亲戚因没有落脚的地方,需要到何某租的出租屋暂住一段时间。
何某起初拒绝,原因是出租屋面积小,容纳不下两个人,第二是对方为异性。但在父母的劝说下还是同意了。
出租屋只有一个卫生间,位于何某的屋里,陈某想使用只能来到何某屋内。2月某天晚上,何某看到陈某洗完澡出来,卫生间乱得一塌糊涂,看见陈某也没有收拾卫生间的想法,便将其说教一通。

何某先是指出出租屋卫生间自陈某来之后就没有干净过,还讽刺陈某不爱干净,身为女孩子邋邋遢遢,言语中暗含后悔让陈某来住。
陈某是个脾气爆的,听了此话立马变得不乐意,当即对反驳陈某。两人越吵越激烈,谁都不肯让步,而在此过程中何某推了陈某一把,陈某生气地威胁何某要将此事告知他的父母。
何某怒气上头,冲进房间拽出一条粗电线,从背后紧紧勒住了陈某的脖子。两人扭打中何某占了上风,其双臂牢牢勒住何某有三分钟之久。

待到陈某没了动静,何某特意试探鼻梁是否还有气息。随后,何某看见她浑身只着内衣内裤,身上还存留着沐浴后的香气,色欲混起,先后两次与其发生关系。
最后,何某为了毁尸灭迹,将陈某的尸体装进蛇皮袋,在午夜时丢弃于桥洞处。还拿来石块,树叶等物遮掩。

在本案中,何某的行为已构成两条罪状,分别是故意杀人罪和侮辱尸体罪。
案件分析
第一:何某在主观意识下杀人,构成故意杀人罪。
在本案中,何某与陈某发生剧烈的争吵,而后使用电线,手臂勒陈某致窒息死亡,这是直接性构成陈某死亡。即通过直接手段作用于被害人,并且导致死亡结果发生。

再有,在主观行为上,何某无视陈某的生命状况,继续加害陈某,情节恶劣,即可以证明何某主观意识希望陈某死亡。

杀人罪分为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意识形态上是否处于主观状态。若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直接导致他人死亡,仍旧继续的是故意杀人。过失杀人是指施害人不能预见被害人死亡,但却导致其死亡。

根据《刑法》第238、247、248、289、292条的规定,对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本案中的何某与女亲戚发生争执,而在矛盾扩大时对女亲戚施以暴力。本来女性的力气小于男性,而何某也是意识到这一点,在占得上风时不仅没有收手,反而加大力度。
窥其可见心理就打定要置陈某于死地。

第二:何某与死亡的陈某发生两次关系,已构成侮辱尸体罪。
何某在确定陈某已死亡的情况下,看起清凉着装,便精虫上脑,两次对尸体进行不轨之事。况且,何某是在意识清楚的状态下,主动发生关系,已严重侵犯了陈某的的人格尊严。
侮辱尸体罪和强奸罪最大的区别在于,被害人对象是否还存活着,在本案中,何某明显是在陈某没有动静后才敢发生关系的,固然是属于侮辱尸体罪。

侮辱尸体罪,是指以暴露、猥亵、毁损、涂划、践踏等方式损害尸体的尊严或者伤害有关人员感情的行为。
何某特意留心陈某的生命动向,待其丧失生命特征时趁机发生关系。无论是有计谋还是临时起意的,都属于侮辱尸体。

结语
何某的作案手段和处理尸体的冷酷做法令人发指,也可见其对法律漠视和对他人生命的轻视。何某明显属于易怒易爆人群,难以控制住自己的情绪。
他的案例就是一个血淋淋的例子,人若被情绪控制,就非常容易出现暴力,而心里没有法律界线,最终只会酿成后悔终生的大祸。










